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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實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http://www.CRNTT.com   2011-04-13 08:24:45  


  中評社北京4月13日訊/作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稅收同時承擔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分配以及穩定經濟等職能。落實到具體稅種上,不同稅種的功能各有所側重。按照馬斯格雷夫的分析認識,所得稅類和財產稅類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較好,所得稅類調節流量的收入分配,財產稅類調節存量的收入分配,二者相互配合,共同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所得稅類又以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較佳,通過累進稅率和寬免額的方式,達到高所得者多繳稅、少所得者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促進社會效率與公平的優化平衡。

  經濟參考報發表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賈康、梁季文章指出,與國際經驗相比較,中國個人所得稅體系存在著如下不足:分類計征模式與無差別的寬免扣除制度,導致中國個人所得稅稅基無法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進而導致個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能充分發揮;稅率設計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增大征管難度,效果不佳。

  文章認為,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不應僅僅停留在“起徵點”的上調上,僅調整寬免額對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目的意義不大,且會出現逆調節,中國應該在綜合改革上邁出實質性步伐。

  首先,調整納稅人和徵稅範圍。納稅人包括中國居民或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人。徵稅範圍:中國居民所有境內外貨幣和非貨幣所得;外國人來源於境內的貨幣和非貨幣性所得。其中,農民的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對農民農業生產收入免稅,是基於以下三點考慮:農民收入低,屬於弱勢群體;農業收入的成本不易核算;農民數量眾多,農業收入多以現金形式獲取,不易監管。

  其次,除資本利得外,所有應稅收入納入綜合範圍,統一計征,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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