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台灣論衡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 
張亞中:兩岸和平發展期應是統合期

http://www.CRNTT.com   2013-01-21 00:23:30  


 
  由於兩岸的治權均是來自於本身的“憲法”,因此兩岸均為一“憲政秩序主體”。兩岸雖然在對外權力上有大小之分,但是兩岸在對內的治權上,並不存在誰賦予誰治權,或誰的對內治權大的問題。統一後的“一國兩制”設計中,兩制所屬的治權是有“差序”的,並不符合兩岸在和平發展期應有的“平等對待”。民進黨企圖將兩岸在治權上的分立,擴大詮釋為“主權”上的分離,也是犯了將“治權”無限上綱的錯誤。

  簡單來說,兩岸目前的現狀是“一中兩憲”,但是“一中兩憲”並不能夠成為和平發展期的政治定位,原因在於台灣內部有一股“人民力量重於憲法”的民粹思維,因此“一中兩憲”很可能就會像“一中各表”一樣,被操弄為“一族兩憲”,或“一族兩國”,北京也因而不敢放手做“一中兩憲”的承諾。

  在和平發展期,兩岸在接受彼此的“憲法”為一“憲法”性文件”時,同時也必須用文字來約束目前的法理現狀並使其良性前行,和平協議的簽署應以達到此項功能為原則。在兩岸未來簽訂的“和平協議”中明確約束雙方對“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與“尊重彼此的憲政治權”做出條文式的保證。“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就像一顆鉚釘,把兩岸的“憲法”連結住,彼此沒有再分裂的可能;“尊重彼此憲政治權”表示兩岸願意在相互尊重與平等的基礎上,共同締造未來的中國。

  透過這個有約束力的協定,不僅是結束敵對狀態、開啟兩岸關係正常化的一個協定而已,它其實是兩岸進入“第三憲”的第一份“憲法性文件”,未來的兩岸和平(基礎)協定,本身就是第三憲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簡單地說,由於有了這個“第三憲”文件的約束,北京也才能夠合法與放心去接受“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存在的事實,台北方面也才能得到北京對“中華民國”政府的認可,台灣的國際空間才能有真正的機會開展。在這樣的共識下,可以同時開啟“兩岸軍事互信機制”與“國際空間互信”的討論。同時簽署“兩岸和平協議”、“軍事互信協議”、“國際空間互信協議”,同時成為“第三憲”的一部分是值得思考的選擇。

  相互對不分裂整個中國主權的約束,即確定了兩岸的政治關係由“分”到“合”,由“合”往“統”,而非由“分”往“離”的光譜內互動。這個以兩岸和平協議為基礎的“憲法”性文件”是未來“第三憲”的基礎。未來兩岸以搭橋建樓方式、循序漸進,透過簽署各種具有規範兩岸公權力的協議,讓“第三憲”愈來愈豐富。當現有的兩憲逐漸將治權轉移到第三憲時,兩岸就愈鞏固“合”的方向,兩岸也就愈來愈遠離“分”或“離”的可能性,當第三憲的治權可以取代兩憲時,整個中國即是“一中一憲”,那就是最後的完全統一。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第11頁 第1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