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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浮誇的“三一告奧巴馬”案

http://www.CRNTT.com   2014-07-18 10:32:58  


勝訴判決起的作用很可能最多只是讓三一能“死得明白”。
  中評社北京7月18日訊/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111期今載文章《被浮誇的“三一告奧巴馬”案》指出,近日,國內媒體紛紛報道"三一重工告贏奧巴馬",成功挑戰了美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甚至認為能為以後中企赴美投資鋪路。但實際上美國上訴法院的判決僅是認為總統下令前在程序意義上有不當,要求補充說明,並無實質上否定禁令本身。

  一,"三一告贏奧巴馬"的說法有誤,起訴對象沒有奧巴馬本人,美國總統有豁免權,在職期間能免於被起訴,本案實際被告為"CFIUS及其他"

  "三一重工告贏了美國總統奧巴馬"的說法本身有誤,此案的原告是三一重工在美國出資設立的關聯企業羅爾斯公司,被告是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及"其他"(et al),奧巴馬並未明確在被告之列。事實上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解釋,為保障總統能正常履行元首職責,在職總統是不能被起訴的,總統可以被國會彈劾,但可以免於被訴。比如有律師拿1952年杜魯門總統令被訴一案與此案對比,當時面對鋼鐵工人大罷工,杜魯門發布總統令,命令商務部長接管鋼鐵廠,之後鋼鐵廠將總統令告上法庭,但實際上律師選擇的起訴對象是商務部長,也並非杜魯門本人。

  二,根據美國《國防生產法》,總統有權以國家安全為由簽發交易禁令,且不受司法審查,而當外國公司被判定有安全威脅時,通常選擇放棄交易

  2012年9月,美國總統奧巴馬根據海外投資委員會CFIUS的建議,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簽發行政命令阻止三一集團關聯企業——羅爾斯公司收購靠近美海軍軍事基地的四個風電場。而根據美國《國防生產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1988年的修正案,總統基於國家安全所作出的禁止交易決定是不受司法審查的,也即是說美國法院無權插手總統此項決定。但事實上自1975年CFIUS成立以來,需要總統最終下令禁止併購的情況非常罕見,通常在CFIUS判定外國公司有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時,該公司就放棄交易或者採取措施以減少美方的國家安全擔憂。此前唯一一次需要總統出面否決外商投資交易時還是1990年,時任總統布什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否決了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對MAMCO Manufacturing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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