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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浮誇的“三一告奧巴馬”案

http://www.CRNTT.com   2014-07-18 10:32:58  


 
  三,美國上訴法院同樣認可總統禁令不受審查的原則,三一集團一審敗訴後,本身也放棄了對總統令的實體性指控,也讓此次勝訴缺少更實質的意義

  2012年,羅爾斯公司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起訴CFIUS及總統令時,提出5項訴求,其中包括要求判定該總統令超越了法定職權範圍、違反法定正當程序及違憲剝奪其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但2013年2月,地方法院作出裁定,根據美國《1950年國防生產法》721節,法院無權對"越權"和"違反平等保護"的訴求進行司法審查。即便上訴之後,上訴法院也同樣重申,總統所做的禁止威脅或損害國家安全的交易的決定不受司法審查。而在一審敗訴之後,羅爾斯公司就調整了上訴策略,專注於對總統下令剝奪其財產違反正當程序的訴求,放棄指控總統令本身,也即放棄對總統令的實體性訴訟訴求。 

  四,二審判決認為總統令的下達違反程序正義,但止步於程序意義,並不涉及實質內容,三一之所以能勝訴,也正是因為放棄指控總統令本身的錯誤

  三一集團能贏得二審的關鍵,就在於放棄要求法院判定總統禁令本身的"錯誤",僅僅指控下令程序上有問題。羅爾斯公司根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認為總統令禁止他們轉讓風電場及轉移設備,但拒絕給出解釋理由,是"未經合法程序剝奪了他們的財產權"。因此上訴法院認為,羅爾斯公司在上訴提出的訴請並未挑戰總統做出的該併購交易威脅國家安全的決定,也未挑戰總統作出的禁止該交易的命令。總統基於國家安全的判斷不具有可司法性,但羅爾斯公司挑戰的是總統在做出這些不可訴決定之前的程序,包括該公司是否有權獲知總統賴以做出決定的證據等。由此可知,儘管法院支持了他們的訴求,但止步於程序意義,並非針對總統令實質內容。

  五,三一"告贏"總統也難以推翻禁令,最多只是能"死得明白"

  不少評論認為三一集團"告贏"了美國總統,但實際上即便上訴法院作出總統令的下達違反程序正義的判決,也無法保證最終結果能推翻總統令。事實上根據三一某高官的說法,他們就是為"討個說法,不能這樣不明不白的"。而根據上訴法院的判決,總統需要做的只是向羅爾斯公司披露非保密的證據,並給予他們反駁申訴的機會。但上訴法院也確認,總統不需要披露需要保密的證據,也不需要披露對於敏感問題的考慮,即使羅爾斯公司享有更多的程序權利,國家安全審查的結果也可能不會改變。換句話說,三一爭取來的權利就是他們終於能知道為什麼項目被叫停,可以"死得明白"了。

  作者: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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