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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都不敢去扶一個孩子時,見死不救罪有啥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24 15:56:35  


10月19日下午,小悅悅的母親在ICU病房外,呼喚病床上的女兒。
  18日,以廣東省政委,社工委為主,包括團委,婦聯,社科院,社科聯等十多個部門,以“譴責見死不救行為,倡導見義勇為精神”為主題,針對小悅悅事件進行討論。與此同時,社會上也掀起了一場“見死不救罪”立法的討論。

  對小悅悅事件,有網友評論,“一個人不扶,是品德敗壞;一群人不扶,是社會的悲哀。”小悅悅被車碾過兩回,來往18個路人竟無一人停下施援手,這當然是社會的悲哀。但透過這悲哀,我們更應該思考,當時若是自己在場,我們是不是也會成為那18個人中的一個?在討論見死不救罪立法的時候,我們也應該清楚,這罪名其實並不僅僅是針對那18個路人,同樣也適用於我們所有人。所以,針對見死不救罪立法,我們就應該放棄所處的旁觀者立場,放棄高高在上的道德說教,轉而去思考,當整個社會都不敢去扶一個孩子時,這個見死不救罪還有什麼意義?
  
  法律是硬道德,道德是軟法律,當道德感的缺失導致其約束力的喪失後,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來指導本在道德領域的行為,本無可厚非。但要注意的一點是,道德對人行為素質的要求本身是非常高的,以法律來指引本是道德所要求的行為則更是難上加難。見死不救罪若真的入法,那我們就要確保這樣一個基本的條件:社會上道德素質高的人一定要占到多數。比如此次小悅悅事件,若事件發生時見死不救已然入刑,難不成我們真要把來往的18個人都抓進牢裡去?
  
  其實,在歐美國家都有“見危不救罪”。比如德國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節中就明確規定:困境發生時,行為人在有能力救助,同時對自己無重大危險又不違反其他重要義務的條件下,不進行施救的,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這個罪在刑法上本是一個輕罪,但對道德的要求高,而且有條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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