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1日電/水利部關於修訂印發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其考核標準的通知
水運管[2019]53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作用,進一步推動水利工程管理精細化、標準化、規範化建設,確保水利工程運行安全和充分發揮效益,結合當前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實際,我部組織對《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其考核標準(以下統稱《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其考核標準的通知》(水建管〔2016〕361號)同時廢止。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農田水利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濟管理四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