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4日電/澳門新華澳報4日發表富權文章:黃國昌為何欲拒還迎民眾黨代主席?以下為文章內容。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被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禁見兩個月,連同其首次羈押禁見兩個月,就是總共四個月。而柯文哲在八月底為釐清政治獻金案中責任歸屬,向黨中央請假三個月黨主席職務,並自請接受中央評議委員會調查,代理主席人選須待中評會處理認定。這四個月的羈押期,就超越了其請假的期限,因而在民眾黨內,掀起了是否應當依照黨章規定,產生代理黨主席的爭論。
依《台灣民眾黨章程》規定,黨主席一人對外代表本黨,由黨員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並兼任當然中央委員,歷任黨主席並得為當然黨員代表。黨主席負責任命中央黨部秘書長、副秘書長,並有相關黨務部門之主管人事任命權。如遇黨主席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中央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應於出缺後六個月內完成補選,其任期至原黨主席之任期屆滿之日。
其中的“如遇黨主席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中央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的規定,就成為是否應當由中央委員互推代主席爭論的焦點。如果嚴格執行黨章這項規定,一方面柯文哲因為已經被羈押禁見而“無法執行職權”,另一方面柯文哲被裁定延押的期限超過其請假三個月的效期,而且倘被起訴,檢方仍然可以申請羈押禁見,而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延押三次為限,第三審以延押一次為限,羈押期總共長達一年半,已經超過民眾黨黨章關於“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應於出缺後六個月內完成補選,其任期至原黨主席之任期屆滿之日”的規定,這就不但是由中央委員互選產生代理黨主席的問題,而且還進一步“升格”為必須進行黨主席補選,由全體黨員必須投票產生新的黨主席的問題。
但似乎是有部分受到柯文哲感染的創黨成員,卻抱著對柯文哲個人的執念,認為無論柯文哲所涉的官司在終審定讞之前,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都應被視為清白無罪,因而仍然是民眾黨主席。而且黨中央已經成立中央危機處理小組,完全可以承擔民眾黨的黨務運作,因而無需互推代理黨主席。
然而,這後一種主張,並不符合黨章的規定,因而有多數黨員認為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在柯文哲請假三個月期滿亦即十一月底時,由中央委員互推代理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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