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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黑廣告”監管,應明確百度“發布者”身份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1-15 14:01:36


  百度將疾病貼吧“商業化開發”,承包給一些明顯有問題的醫療機構,甚至直接指向被媒體曝光過的“醫騙”,引發了壯觀的全民吐槽。但公衆批評了這麼久,問題該怎麼解決?

  有媒體稱:“應當依法對平台上發布的廣告進行審核”。但是怎麼個“依法審查廣告”?歸哪個部門來管?事實上,之前百度一直沒被認定為“廣告發布者”,從而逃脫了各種監管。

  首先,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要統一認識,百度提供的“競價排名”就是一種廣告發布,就應受《廣告法》《商標法》等制約,不能讓搜索結果中“李鬼滿天飛”。

  很多人在百度上搜索一家正規醫院,卻往往會被引向一些不具備相關資質的醫療機構,甚至是違法機構,導致很多人受騙上當。這往往是“競價排名”惹的禍。但百度公司否認這是商業廣告,而辯稱那屬於“信息檢索技術服務”,因為用戶仍需鏈接到原網站,從而不承擔廣告發布者的責任。

  之前,有不少法院也認同這一辯解。2007年時,正規的上海大衆搬場公司曾起訴過百度公司,因為百度提供的搜索結果往往指向“李鬼”搬場公司。當時,上海的法院認為:百度網站作為搜索引擎,不屬於專門進行廣告發布的網絡傳媒,所以不構成直接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一方面,作為廣告監管部門的工商管理部門一直認為:搜索引擎競價排名符合廣告法的定義。正是因為行政和司法部門的認定不一致,導致百度經常打“擦邊球”。如果要從源頭徹底屏蔽百度那些“作惡的生意”,首先就要確認百度的廣告發布者身份,才可以按相關法律加以規制,否則互聯網廣告真成了“法外之地”。

  要把百度的那些“黑廣告”管起來,可以使用以下的三招。

  第一,“推廣鏈接”和“自然搜索”應有明確區分。去年7月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付費搜索結果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產生誤解”。

  其次,應明確百度的“廣告發布者”身份,并提升其對內容的審核責任。百度對外承包貼吧、賣搜索關鍵詞等等,屬於經營行為,理應承擔更高的審核義務,與之前網站對於網友發言的監管義務,不能用同一把尺子。從法律上說,2010年《侵權責任法》確立標准是,網站“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平台侵權的,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而去年生效的新《廣告法》將標准提升為 “知道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其平台發送違法廣告的,就要擔責。這意味著網站“揣著明白裝糊塗”再也不行了,必須提高自身對廣告內容的審核義務。百度就應擔當起《廣告法》中“廣告發布人”的責任,廣告虛假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對於網上鋪天蓋地的廣告,特別是關乎性命的醫療廣告,工商、衛生和網絡管理部門要協同執法、主動出擊,不能再認為那是一個“搜索服務”。目前互聯網+應用廣泛,網絡醫療欺騙的“轉化率”非常高;如果衛生部門還是按“老黃歷”辦事,只對戶外醫療廣告做嚴格的前置審批,卻對網絡醫療廣告不聞不問,不啻於掩耳盜鈴。(來源:新京報 作者: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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