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一經傳出,不少網友紛紛表示“再也不敢網約車了”,怒指網約車平台不該讓有刑事犯罪前科的人當網約車司機。那些有吸毒前科的網約車司機,在開車過程中萬一毒癮發作怎麼辦?有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的司機如果故態複萌,乘客哪有安全感?特別是此前,媒體還報道過妙齡女子乘專車被司機猥褻的案例。這些令人不安的因素叠加一起,讓網友認為坐專車不安全,實屬正常。
監管部門要求網約車平台加強駕駛員資格條件審查,嚴把駕駛員准入關,確有必要。比如,一些被注銷駕駛證的“毒駕”人員,使用已注銷的駕駛證注册成為網約車駕駛員,網約車平台就應該承擔責任。把關不嚴,一旦出現問題,“駕駛員與平台共同擔責”,絕非故意找茬。
但是,不少網絡媒體轉載新聞時在標題中故意凸顯“1600餘司機有刑事犯罪前科”,營造了一種網約車司機整體素質欠佳的氛圍,明顯不妥。這在無形之中強化了公衆對刑滿釋放人員的誤解。有刑事犯罪前科,如果服刑期滿,他們當然有權利融入社會,也有權利就業和養家糊口。
刑滿釋放人員本就存在難以融入社會、不被社會接納的困境。因此,中央不僅鼓勵刑釋解教人員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實現就業,包括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逐步實現就業市場化、社會化,還要求相關機構對他們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明確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第37條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這說明,即使有刑事犯罪的前科,出獄後也是正常人,應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深圳網約車司機中,有166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員,如果法律并未限制他們成為網約車司機,如果他們在日常工作中并未有非法行為,他們就不應該被排斥。事實上,有沒有前科與會不會違法,并無直接聯系。媒體報道的那名猥褻女乘客的專車司機,并無重大刑事犯罪前科;相反,不少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更加珍惜時光、珍惜生活,嚴格要求自己,避免重蹈覆轍,他們不應該被標簽化。
如果污名化刑滿釋放人員,或者限制他們從事正當的職業,恰是一種可怕的做法。經過改造,刑滿釋放人員有權利重新做人,只要他們沒有從事非法勾當,就不該歧視和限制。如果因有前科就永不錄用,豈不是逼迫他們犯罪?
應該承認,針對網約車出現的問題,執法部門有責任監管。如果放手不管,網約車就可能野蠻生長,但是,怎麼管、如何管得到位又不至於管死,需要執法部門把握。如果過於嚴苛,看似對乘客負責,實則可能傷了新生事物。
對網約車、網約車司機,應該在法治軌道內監管,目前首先應該建章立制,而不能拍腦袋。忽冷忽熱,過嚴過鬆,都是極端。刑滿釋放人員究竟有沒有資格當網約車司機,如何為刑滿釋放人員開辟就業通道,這是需要全社會共同思量的事。就目前而言,尚無證據證明刑滿釋放人員在當網約車司機時有不法行為就污名化他們,并不妥當。(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作者:王石川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