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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執行到假貨,法院如何做到兩全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2-25 20:42:46


  法院公然拍賣假貨,即便是不懂法的吃瓜群衆,也會感覺哪裡出了問題,不大對勁,進而對法院將假貨合法化出售提出質疑。而究其本質,“不對勁”正在於,即便買家不介意購買假貨,假貨本身也侵犯了合法商家的商標權。“物品在拍賣時已標注高仿”的說辭,只能是掩耳盜鈴。不得不說,當地法院此舉侵犯了商標權人的權益,乃至違反了國家的商標制度。換句話說,即使是為了實現債權人的利益,法院也不能公開拍賣假貨。

  那麼,法院執行到假貨應該怎麼辦呢?嚴格說來,法律并未規定被執行人非法持有的物品一律不能“變現”。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而所謂“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主要指爆破器材、麻醉藥品這些按國家規定不能在市場自由流通、又有價值與價格的物品。在某種意義上,這也體現了“物盡其用”的立法精神。

  可是,對於被執行人持有的“假貨”等違法物品,民訴法并沒有給出進一步的處理方案。這就使得在類似執行案件中,法院處在了兩難境地。一方面,如果不將被執行人持有的假貨“變現”,債權人的權利或將難以實現;另一方面,如果對假貨進行拍賣,則會侵犯案外人的利益,乃至侵害社會公益。

  實際上,民訴法沒有給出法院對假貨的正確處理方式,也有其道理——對於假貨的認定和處理本不歸法院管。坦白講,法院并沒有處理假貨的權力與能力。在法理上,法院發現疑似“假貨”後,理應交由工商管理部門進行認定與處理。如果工商部門認定為真品,應退還給法院進行變現;如果工商部門認定為假貨,則應予以收繳。遺憾的是,各地法院和工商部門之間并未形成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使得法院在處理假貨時左右為難。

  我們還應探討,假貨到了工商部門後,應該如何處理。根據各地的工商管理機關罰沒物資管理處理辦法,一般而言,假貨并非一律銷毀。以侵犯商標權的假貨為例,只有“假冒侵權商標標識無法消除的”才予以銷毀,對於商標可以消除的,則消除商標後依法拍賣,所得款項充入國庫。

  也就是說,假貨能否再度進入市場,關鍵在於其違法因素能否被消除。如果假貨的侵權標識等違法因素能够清除,不妨“物盡其用”,對於執行案件而言,也就能盡最大可能依法實現債權人的權利。這就要求構建起法院與工商部門的銜接機制,同時,對於能够被滌清的假貨,考慮由工商部門進行拍賣,再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所得款項優先支付債權人,再將剩餘款項充入國庫。如此,方能達致兩全。(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舒銳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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