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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涉槍刑案中“槍支”認定標准應由誰制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1-04 15:14:57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而對刑法中涉槍案件應如何認定進行解釋,顯然屬於“兩高”制作司法解釋的範疇;當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作立法解釋更沒有問題。

  “兩高”同屬於憲法體制下的國家司法機關,其制作司法解釋有著嚴格的程序規範,包括立項、調研、起草、聽取各方面意見尤其是專家意見等,最後由審委會和檢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其活動方式也嚴格遵循“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這樣制定出來的刑事司法解釋,就會充分考慮刑法的立法本意(例如認定槍支應契合刑法“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字面射程要求)、刑法的謙抑性以及其他制裁無可替代性等要素,避免不必要地擴大刑法適用範圍。

  上述《決議》規定,“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因此,若不涉及到槍支犯罪之檢察和審判而只涉及槍支管理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作為槍支主管部門,當然有權進行解釋。但這種解釋只能限於對槍支的日常管理,包括槍支配備的許可、登記、槍支行政違法的查處等,不應涉及涉槍犯罪的認定標准。

  據報道,參與制定行政主管機關上述認定槍支標准的某專家之前曾撰文稱,“穿透人體皮膚的投射物的比動能臨界值是10-15焦耳/平方厘米”,這說明他認為《槍支管理法》中的“槍支”,大致應按這個標准來認定,而後來出台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的標准與此大相徑庭,可見該專家的意見在當時被漠視了。

  因此,期待“兩高”盡快就“槍支”認定標准作出司法解釋,或者直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立法解釋,以消彌公衆對行政解釋將“經營玩具槍”等也任性地認定為犯罪的焦慮與恐慌。(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劉昌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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