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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票退改簽頑疾緣何久治不愈
http://www.CRNTT.com   2018-05-10 22:55:27


 
  消費者樊剛(化名)最近就正在為這件事鬧心。樊剛稱因出差需要,他在藝龍旅行平台買了一張4月19日從天津到海口的機票,折扣為3折左右。後因事情有變,便於4月11日提出想要更改延後到6月22日的同一航班機票。不過,廈門航空公司客服回複稱,根據公司規定,折扣票不能退票也不接受改簽,如行程發生變化只能重新購票。

  “我的改簽行為給航空公司造成的損失,我可以承擔,但是航空公司單方面就規定不退不改,對消費者來說不公平。”樊剛不滿道。

  《報告》指出,商家就高折扣特價票不予退改簽給出的理由是退改簽時,票價已調整至低折扣甚至是無折扣機票,消費者的退票使得商家可能失去了再銷售的時機,因此不得退改簽。但是如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如將該高折扣機票仍作為特價機票銷售,因其價格優勢仍可以銷售,航空公司并無損失,甚至可以通過適當降低折扣率,還會有盈餘。《報告》建議管理部門,一方面,要規範特價機票的範圍,另一方面,不得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等。

  李廣認為,很多航空公司或機票代理機構的政策均以“機票售出不得取消、不得改簽”等進行表述,剝奪了消費者變更和取消航空運輸合同的權利,涉嫌構成霸王條款。

  不過,一位不願具名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坦言,退改簽政策是對於航空公司、消費者共同的約束行為:就特價機票而言,航空公司付出了遠期收益機會,消費者付出的是遠期日期不能改動的機會。一旦取消“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航空公司的機票更容易被黑代理抓取,但退票時又不付出任何成本,形成大量的虛占座位,直接導致普通消費者買不到低價機票。

  對此,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副秘書長居上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認為收取適當的退改簽費用,消費者可以接受,但不區分情況就規定特價機票不得退改簽,則排除了消費者權利,加重了消費者責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屬於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應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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