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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面前什麼都微不足道
http://www.CRNTT.com   2018-08-28 19:44:33


  繼三個月前鄭州空姐打滴滴順風車遭司機毒手遇害後,近日浙江溫州樂清一名20歲的女孩,也因搭乘順風車殞命。昨日,滴滴再次就此事做出回應,決定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範圍內下綫順風車業務,內部重新評估業務模式及產品邏輯;同時免去黃潔莉的順風車事業部總經理職務,免去黃金紅的客服副總裁職務。

  接二連三的順風車遇害事件,公衆的矛頭首先指向了滴滴公司。作為中國目前最大的網約車平台,滴滴在三個月前整改順風車業務後,為何再次出現惡性案件?滴滴該擔何責?

  對於滴滴在此案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從當前中國的法律規定及滴滴公司關於順風車的相關用戶協議來看,答案比較清楚。滴滴作為居間撮合順風車司機與乘客的網絡平台,應承擔居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滴滴公司在其平台上向乘客推薦順風車司機時,應向乘客如實報告順風車的相關情況。這項法律責任實際上不僅要求滴滴充分掌握順風車司機及其車輛的情況,還要求滴滴在獲得這些事實後,及時向乘客披露,以便乘客判斷是否搭乘該車。

  在本案中,滴滴在案發前一天掌握涉案司機遭受投訴的事實,且該投訴內容極有可能體現該司機存在人身威脅性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向乘客披露,違反了居間人的告知義務。

  然而,就目前中國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慣例來看,居間人過錯導致的賠償責任,根據過錯程度,一般僅承擔10%到50%的責任。也就是說,滴滴公司賠償的成本相對於其巨額營業收入,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如果依法追究滴滴公司的法律責任,完全不足以促使滴滴公司改進內部監管,投入成本以提高其安全保障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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