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年紀的劉學州去世了,在找回生身父母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經歷了歡喜、重逢、幻滅、拉黑、網暴,留給世界巨大的問號:悲劇何以發生?誰為劉學州的死負法律責任?
其中涉及到3個法律問題,劉學州聲稱當初遭到父母“出賣”,在校期間遭遇老師性侵害,以及這次遭遇網暴後自殺。
首先,當初劉學州的生身父母未婚先育,之後將其“轉送”他人,并且收了一筆6000元的錢,作為結婚的彩禮。這種行為如何定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我國目前買賣兒童案件,主要并不是人販子直接誘拐孩子,絕大多數是父母將自己的親生骨肉出賣或者遺棄。我們在呼籲“人販子一律死刑”的同時,對於出賣親生骨肉的父母,又該實施怎樣的法律懲罰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台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之前也的確有出賣親生子女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但是,也要注意到,司法解釋沒有對何為“以非法獲利目的”做出解釋,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會把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作為“以非法獲利目的的”。所以,當初劉學州父母的這個“轉送”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還有不少的證據門檻要過,特別是要考慮到時間久遠,很多證據可能湮滅,這對警方辦案提出了不小的挑戰。
其次,針對劉學州自訴在學校期間遭遇校園霸淩、男教師的猥褻,目前,河北省南宮市教育局正在調查核實;南宮市公安局也在進一步了解情況,并且盡快與教育部門對接,盡早把事實核實清楚。如果真的存在猥褻犯罪,特別是性侵者利用教師這個特殊身份實施猥褻的話,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