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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平台義務,網絡直播營利將更規範
http://www.CRNTT.com   2022-04-06 20:46:50


  3月30日,為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網絡直播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網絡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近年來,網絡直播方興未艾,尤其是電商直播及直播帶貨在2019年開始興起并快速增長,已成為不可忽視的龐大新興行業。根據艾媒咨詢(iMediaResearch)的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在綫直播用戶規模已達5.87億人,而目前仍繼續保持持續增長態勢,預計2022年用戶規模將達到6.6億人。根據畢馬威的相關數據顯示,2021年中國電商直播用戶規模為4.64億,較2020年12月增長7579萬,占網民整體的44.9%。

  伴隨著人聲鼎沸的直播間與雨後春笋般冒頭的主播一同出現的,是網絡直播的叢林亂象,虛假營銷、流量造假、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偷稅漏稅。

  而《意見》的出台,意味著對於直播行業頻發的亂象尤其是涉稅直播營利問題,有了進一步規定。

  《意見》在重申個人與平台繳稅與代繳義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要求網絡直播平台及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區分和界定網絡直播發布者各類收入來源性質。這對於應納稅所得額的認定有著重要意義,這是因為,經營所得和勞務所得,對於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認定有著截然不同的意義。根據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營是每一年的所得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方為應納稅所得額;而若按勞務報酬計算,則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部分均需按20%計稅。

  那麼,如果是經營所得,主播或直播機構的成本如何計算和認定,就是一個模糊地帶。在實務操作中,確實有以借助第三方企業等方式來逃避個人所得稅等情況,但也必須認識到,直播發布者的收入構成比家裡複雜,如果把所有支付結算的收入均計入扣繳義務範圍,很可能有失公平。如何清晰且不失公平地對收入的來源和性質進行區分和界定,是一個極具挑戰性的問題,但也是網絡直播行業發展所必須解決的直播營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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