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孟麗娜介紹,現行規定對於公攤面積大小沒有比例限制。房屋公攤面積的大小,一般與房屋建築的規劃設計是否合理以及房屋的配套設施多少有關。
“一般多層住宅的公攤面積約在10%至13%;18層以下的板式住宅公攤約在13%至15%,點式的樓盤公攤大多在15%至17%,而30層以上的住宅因為電梯數量增多,公攤通常都在25%左右。”孟麗娜說。
在孟麗娜看來,在建築面積確定的情況下,公攤面積小意味著購房人買房更加經濟實用。但并不是公攤面積越小越好,因為公攤面積太小,小區整體舒適度會降低,很多的低公攤都是以犧牲小區品質為代價的。公攤面積大的小區大多是高品質樓盤,公攤面積越大可能意味著電梯更寬敞、公共區域更廣,整個小區也上檔次。
公攤面積除了可能影響舒適度、購房時增加支出以外,後續入住後其存在同樣與業主利益息息相關。
王初原介紹說,以太原為例,房屋成交時,合同上的成交價是以包含公攤的總面積計算,而房屋總面積會直接影響物業費、采暖費等的計算。業主在購買房屋時承擔的公攤面積費用,包含門廳、過道、電梯以及外墻一半的厚度,但在實際中,業主很難因為承擔了公攤面積的費用而對這些地方主張權利。
在孟麗娜看來,一直以來,公攤面積被包含在物業費、暖氣費、精裝費用內,一定程度上給購房人帶來了額外的負擔。如公攤面積是不是加裝暖氣,房地產開發企業說了算,購房人無從知曉,造成了信息不對等。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套內建築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因此,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部分由分攤的購房人共有。實踐中,如發生權屬不清的問題,可由相關共有人或委托業主委員會結合規劃圖紙、分攤部位約定等,及時主張共有權。”孟麗娜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