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報道,近日國務院督查組接到群衆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反映,陝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後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元,督查組對此展開調查走訪之後,當地已經承認過罰不相當。
從案情來說,該案的處置流程確有瑕疵。一家糧油蔬菜店進了7斤芹菜,2斤被抽檢,卻在一個月後告知檢驗不合格,并向店主索要進貨票據,可店主已經丟了。但凡周到一些,也應在抽檢同時即索要相關票據。一共才7斤芹菜,如此小面值的一張票據,店主沒刻意保存也在情理之中。
卻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但該店主被當地認定為“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食品的行為”,由此被罰6.6萬元。20元的涉案金額,6.6萬元的罰款,過罰不相當也是顯見的。
在檢討處罰過當的同時,此案中的另有一個問題更值得重視。當地的處罰依據是食品安全。確實,食品安全無小事,在這方面怎樣下功夫都不為過。但問題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不能全壓到銷售鏈條終端上,還需要從源頭治理。
從常識來講,這些小商販幾乎不具備“進貨查驗”的能力,他們恐怕沒有多少技術手段去檢測蔬菜等食品中微量元素殘留。在產業鏈上,比商販更應該也更有能力負責的大有人在,比如上游的集中生產及批發環節。從這些源頭抓起,或許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超標蔬菜流入市場,從而更好起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就拿這個案例來說,一共5斤芹菜,就算大費周章地全部“召回”,起到的效果也十分有限。出於食品安全考慮,這個糧油蔬菜店即便不能提供有效票據,也應借此順藤摸瓜,對其上游生產、供貨商進行調查處理。如果僅盯著一個攤販,再重的處罰也難以起到“杜絕下次再發生”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