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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問 專家解釋鄭筱萸為何判死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11 07:05:53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執行死刑。
  中評社北京7月11日電/7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被執行死刑,成為近年來中國第四名被判處死刑的副部級以上官員。鄭筱萸一審被判處死刑的消息公佈後,公眾普遍認為,法院依法作出這一判決顯示了中國懲治腐敗的決心,鄭筱萸是罪當其罰、咎由自取。 

  人民日報報導,但也有人提出,鄭筱萸受賄的金額比此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些腐敗官員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開始統一行使死刑核准權,對死刑判決進行嚴格的復核,為什麼鄭筱萸還會被判處死刑?針對這一疑問,記者近日專訪中國刑法學界的三位權威專家。

  以受賄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規定

  鄭筱萸此次是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教授說,根據中國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鄭筱萸受賄數額達649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亦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因而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說,近年來一些罪犯比鄭筱萸受賄金額多,之所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因為他們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而鄭筱萸未被認定有這樣的情節。

  職責特殊、危害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高銘暄說,對受賄犯罪是否判處死刑,金額只是一個方面,不能單純看金額。鄭筱萸的案件應該說是“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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