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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簽國務院令公佈汶川地震災後重建條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09 17:55:12  


 
  第五章 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築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並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並具體負責災後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後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訂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範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訂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範圍,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 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範圍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並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歷史建築,應當採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並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 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徵、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屍體,應當採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 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築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後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願,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並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 經批准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並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後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 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地震災後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並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 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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