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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簽國務院令公佈汶川地震災後重建條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09 17:55:12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後予以公佈。 

  第六十七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並在審計結束後公佈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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