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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簽國務院令公佈汶川地震災後重建條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09 17:55:12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佔、截留、挪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佔、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 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 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的其他有關法律的適用和有關政策,由國務院依法另行制訂,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做出規定。 

  第八十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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