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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約》引發的中國海權危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23 00:22:50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出現後,海權在國際範圍內出現了很大的變化。一方面,為了新增的權利,海權行使者(不一定是國家)必須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另外一方面,在海權競爭中,已不再完全由“槍杆子”說了算,一個主權國家在世界海權競爭中的地位,無論是科技、航運、海洋產業或是環境保護,說到底都和每個國家政府對應出台的激勵政策和配套措施有關。

  強調和平競爭,而不再像之前的海權觀一樣主張對單純軍事強力的崇拜,決定了包含了公共物品供給以及開發和利用海洋的技術與效率的國際間競爭,才是最終決定海權歸屬的主要力量。

  中國當前需要做的,是把握好現代海權競爭的規律,用最低的成本實現最多的海洋權益。

  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在國內,許多人談及海權,更多針對把爭議性海權化為己有或者針對中國海權面臨的外部威脅,海權的維護和發展被簡單等同於海權捍護能力,也就是海上軍事武裝力量的發展。加之普遍認為產權界定是主權政府公共權力(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的產物,讓附帶主權含義的海權難題除了武力方式幾乎沒有其它解決途徑。

  一方面,這樣的看法忽視了一定時期內,在舉國上下還是處於一心一意謀發展的前提下,最大化維護和發展中國海權才是中國追求海權自身的指向,武力實在是窮盡一切和平努力之後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只有盡最大努力沿著和平的路徑,最大化維護和利用中國海權的目標才會被確保實現。

  另外一方面,這樣的看法也表明,有人對中國海權面臨的嚴峻局勢估計尚極為片面,中國海權面臨的危局不但有安全隱患,還有發展隱患,當前中國海權困難重重的局面固然需要扭轉,但若因之而將來在海權競爭中陷於被動,也許是“得不償失”。

  當然,這部國際公約不僅把被馬漢時代的海權理論忽略掉的維護海洋秩序、海難救助、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聯合制止海盜這樣的跨國公共服務作為成員國必須履行的職責,對產生負外部效應的成本規定了賠償的補救措施,還提倡人們要“和平”利用海洋,盡量不要陷入軍備競賽中。從而讓其成員國對海權的成本核算比馬漢語境下的海權更接近實施海權的真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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