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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約》引發的中國海權危機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1-23 00:22:50  


 
  比如,基於公約精神,海權首先屬於主權,在海權的成本體系中,主權國家必須支付普遍意義的“主權成本”,提供有關公共物品,即所謂“提供國內公共服務”;此外,作為主權“延伸”的海權,有一部分權利在“主權之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無害通過”、“過境通行”、鋪設海底電纜或管道、使用“區域”內活動專項授權的規定,都屬此類權利。

  海權行使者(不一定是國家) 為這些權利所付出的成本則是遵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履行國際責任,採取有力措施處理好人類與海洋的關係、本國與周邊國家的關係、本國與途經本國海域的國家的關係、本國與本國船只遠洋海域途經國家的關係,亦即所謂的國際責任或者“提供國際公共服務”。

  4.屯海戰略可期

  中國要想在爭議海域與各相關國家的較量中處於上風,最根本的做法是繼續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不斷擴大國家綜合實力,增強國家綜合實力與海洋經濟的相關性,更好地開發和利用海洋,在“生產競爭”中制勝。

  但是,這也意味著,政府要提供更到位的海洋公共政策和海洋公共服務,開發和利用海洋的技術與效率也要得到提高。依此對照,不管是在海防、法律法規的出台、國家監管還是在海洋產業、海洋科技發展方面,我們都還有很多需要上升的空間。

  另外,國際形勢變幻莫測,有些國家往往視國際法如無物。雖說為爭奪海權,發生戰爭的幾率不大。可是,不怕一萬,就怕萬一,我們還應當有應對極端事態發生的準備。從軍事力量上,為完整的海權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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