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70年期滿土地可無償收回 專家稱有違物權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2-12 11:49:26  


  中評社北京2月12日電/70年後,我們的房子安置在何處?

  根據不久前有地方政府發出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在土地使用期滿後,可“由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甚至可“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經輿論發酵,引發民眾對70年大限後房子歸屬問題的集體焦慮。當地政府為此發出通告,表示“期滿收回” 只是針對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情況而言。

  這一解釋並未驅散民眾的擔憂。土地到期後是無償還是有償續期?如果有償,政府將怎麼收這筆錢?還有,商用地到期後又將面臨怎樣命運?

  帶著這些問題,該報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長王衛國。他曾參與《物權法》立法,目前又在參與正在進行的《土地管理法》修訂。

  “70年土地到期後將是有償續期,具體方式將是收稅,給公民以一定免稅面積,採取累進稅制。”王衛國回答該報記者說。

  他一再強調要尊重《物權法》得來不易的立法成果,指出應明確收回那個須知。

應尊重《物權法》立法成果

  《21世紀》:你怎麼評價那個“70年期滿後土地可無償收回”的須知?

  王衛國:這一事件只是在某一個地塊出讓的時候,當地政府部門就一次拍賣發的一個須知,只是一個對競買者發布的一個意思表示,不是正式的政府文件。正式的政府文件要麼是通知,要麼是規定,要麼是條例,政府文件沒有用須知形式的。

  我認為這個須知中的內容跟《物權法》明顯衝突,《物權法》中明確規定自動續期。從歷史上看,在土地使用權期滿之後如何處理的問題上,我們的法律是在不斷完善進步的。最初是1990年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到期以後,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的建築物、附屬物,無償由國家收回,這種無條件無償收回制,對房屋所有權採取完全剝奪的辦法。所以一出台就飽受批評,因此在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改為到期前可以提出申請,申請以後如果是因為公共利益需要,那麼政府就收回,如果沒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批准續期,批准續期以後再簽訂新的土地出讓合同。並且如果政府要收回,對土地上的建築物要給予補償,即“申請續期收回補償”制。這就比1990年進了一步,第一給你一個申請續期的機會,第二要收回的話也是有償的。

  在《物權法》制定時,到二審稿的時候,採用的都是“申請續期,有償收回”這一制度。但是當時大家討論當中認為這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為到期以後如果要大家都來申請續期的話,需要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可能有的住戶申請了,有的沒有申請,政府沒法處理。後來經過討論,把申請續期制度升級為無條件自動續期制。

  要知道,《物權法》中自動續期這個制度定下來意義非常大,使得人們對房屋有了一個穩固的長期產權預期,也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尊重和關懷。《物權法》頒布後僅僅7天,2007年3月25日,胡錦濤總書記就帶領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物權法》,並發表貫徹執行《物權法》的重要講話,這是前所未有的,顯示了中央對實施《物權法》的重大決心。各級政府更應當尊重《物權法》得來不易的立法成果。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