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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未來政治談判與兩岸憲法的博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02 00:18:07  


 
  兩岸憲法與兩岸政權的分立和分治

  (一)兩岸政權的分立分治不是國家分裂

  謝先生訪問大陸回台灣後,在對“憲法各表”作說明書時說,在“憲法各表”情況下,他們的國家主席不能管我們的大安區,馬英九也不能去管廈門的工友。兩邊有差異要處理,要透過政治談判,一定要有程式,若不談判就要公投。

  在與謝先生會談時,許信良說,“憲法各表”一方面說明現在兩岸是分裂的,但也沒有反對統一的可能性,這等於是透過“中華民國憲法”,開一張“沒有日期的支票”給大陸,相信這種論述比起“九二共識”,更容易被大陸接受。

  謝先生談兩岸憲法(法律)效力和治權相互不及,許先生談到“兩岸分裂”,實際上就是描述兩岸政府的法律和行政權力的效力範圍。大陸當然不能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在主權上代表中國,反之,台灣亦然。但是兩岸現實的分治是國共兩黨內戰所產生的政治現實,不是外族佔領或國家分裂,中國還是中國,就現實而言,大陸和台灣確是存在兩部憲法。謝先生言,兩部憲法有特殊關係,他沒有說特殊關係是如何特殊的。筆者以為,兩岸憲法的關係是:存在於一個國家的兩部憲法,是法統相襲的兩部憲法,維繫中國統一的兩部憲法,相互博弈的兩部憲法。

  必須指出,兩岸政權的分立分治並不是代表國家的分裂,這是兩岸憲法所明確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立法宗旨明確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兩岸憲法和憲法性文件的精神均表明,兩岸的分立分治,是一個國家之內兩個對立的不同政治實體的行政權力的充分行使和國家主權不完整的行使。以大陸為例,由於“中華民國”政權的存在,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大陸對全中國的主權和治權尚沒有徹底行使。這是兩岸人民都要清楚面對的政治現實。對兩岸的政治法律關係,首先要指出,從兩岸憲法和法律看,中國沒有分裂;但是,還要看到另外嚴峻的一面,中國雖然沒有分裂,但兩岸政權和人民的長期分立分治分離,容易使國家陷入事實上的分裂。兩岸政治家和人民所面臨的共同責任是,堅持國家統一的偉大理想,不斷克服雙方的差異,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勢力,結束政治對立和兩岸政權的分立分治,最終進行兩岸的政治談判,在國家主權統一完整的前提下,探討兩岸具體的治理方式。

  (二)兩岸憲法領土和人民的交集

  根據兩岸憲法,兩岸的領土具有共同的歸屬。“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以此條推論,大陸十三億人民因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是“中華民國”的囯民,因而不享受“中華民國”的主權。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2300萬台灣同胞屬於“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具有深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使用“中國”的概念,該法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依照該法,台灣居民當然具有中國國籍,只是台灣居民在國際往來中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也不納入大陸戶籍管理;又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的“中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同指,大陸對台灣居民實施特殊的政策管理(往來大陸持台胞證),台灣居民在國際往來中可籍“中華民國”護照之便利,並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因此台灣居民的國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籍法而言,只享有抽象權利,並不享有具體權利。兩岸雙方居民並不承擔和享受兩岸法律法定的義務和權利。

  兩部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主張全部囯土的歸屬,不主張全體人民的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既主張全部國土的歸屬,也主張全體人民的歸屬。值得提示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第(三)項“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在此授權之下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條“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根據本規定,台灣地區的法律,大陸居民可以例外適用,這是兩岸法律相互照應的典型條款。

  (三)兩岸憲法博弈關係

  兩岸政權的分立和分治,在憲政層面上是兩岸憲法的博弈。在馬英九的第二任期內,馬的大陸政策在“三不”的基礎上,由吳伯雄榮譽主席在訪問大陸時所提出的“一國兩區”的表述,實際上就是馬英九依“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所做闡述,內涵上並無新意,有新意的是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由特定的人物推出。當然在台灣內部藍綠惡鬥的環境中,鮮明提出這樣的表述也是要有勇氣的。

  需要指出,謝長廷訪陸所提出的“憲法各表”,如成為民進黨大陸政策,那麼,在與台灣兩個主要政黨交往的層面上,大陸要同時面對“一中各表”、“一國兩區”和“憲法各表”的政策主張,這就使兩岸憲法的博弈表面化。這種博弈從台灣方面看,是以較為理性的、與大陸有交集的政策立場與大陸博弈,其具有正當性的力道和台灣民眾的民意支持度,也可能成為抗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約未來兩岸政治談判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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