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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未來政治談判與兩岸憲法的博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02 00:18:07  


 
  兩岸憲法的情勢

  (一)兩岸憲法的力量對比

  兩岸憲法的博弈中,所呈現的情勢不可同日而語。所謂“情勢”是指兩岸憲法博弈的力量對比和發展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威性、影響力、約束力,伴隨著中國的和平崛起和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不斷增強:一是中國的代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國家代表權有國際政治和國際法強力支撐。二是除台灣3.6萬平方公里、2300萬人口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大部完整和充分的治權。三是在台灣問題上,大陸民眾對中國統一具有共同的意志和堅強的決心,民意的清晰和強大,使大陸的執政者在國家統一和主權問題並不具有多少可以退讓的空間。四是大陸的實力和體量,與台灣不可同日而語,兩岸政治協商和談判可以追求話語平等,尊嚴平等,但實力並不平等。

  雖然,兩岸憲法在兩岸關係問題上,同樣存在因治權不完整,導致憲法存在效力的不可及的問題。但是,大陸之於台灣體量巨大,用“治權尚不完整”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主張的治權較為貼切;而台灣之於大陸體量微小,“中華民國憲法”所主張的治權大部不在,其權威和效力就大打折扣。民進黨之所以不斷消費國民黨和“中華民國”就是出於“中華民國憲法”沒有現實的大體完整的治權作為支撐,“中華民國憲法”在兩岸憲法博弈中處於弱勢;在國際政治關係中缺乏話語權,並無獨立主張權益的自主性,其權力空心化,權威空心化。

  (二)“主權與安全”“中華民國”憲政前景

  無論是台灣還是“中華民國”,無論是民進黨還是國民黨,所有關於“中華民國”或是台灣“主權”的立場,都圍繞著“主權與安全”的中心議題。現階段,國民黨“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民進黨“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獨團體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國”的建國夢想,都顯示了憲政困境,都無助於建立被大陸所接受、進而被國際社會認同的憲政基礎。

  無論是老牌台獨彭明敏,辜寬敏還是李登輝、陳水扁、林濁水的政治主張,還是馬英九的“三不政策”,謝長庭的“憲法共識”,都只有一塊唯一可用的神主牌:那就是歷史上的“中華民國”和現實中的台灣地區治權所捏合的神主牌。“中華民國”是皮,台灣地區治權是餡,沒有皮包不了台灣地區治權的餡,而沒有台灣地區治權的餡,“中華民國”的皮永遠捏不成包子。

  真正的主權國家不會存在皮與餡的對抗,而台灣藍綠兩黨,無休止地在上演著皮與餡的對抗。從中國的歷史,到國際政治現實,再到台灣的政治生態,國民黨堅持的“中華民國憲法”,民進黨的台獨黨綱以及後來形成的“台灣前途決議文”、“正常國家決議文”,當下馬英九的“三不政策”,永遠無法形成可以支撐台灣為國家的憲政基礎。從一定意義上說,台灣的尷尬之困,是憲政之困。

  如果沒有兩岸的和平發展,沒有兩岸統一的大方向,台灣既解決不了主權問題,也解決不了安全問題。藍綠兩黨無休無止的鬥爭輪回、大陸與台灣也處於沒有休止的對抗,台灣永遠像一艘無法靠岸的船,在政經風雨飄蕩的大海上漂泊。

  (三)兩岸關係“互不承認主權”和主權共享共有

  如兩岸都承認一個中國,互不承認主權的說法是不合邏輯的。一個中國的本義,就是國家主權的完整。兩岸共享國家主權,尚存爭議的是兩岸誰作為“一個中國”國家主權的代表?兩岸政治協商應當回歸到兩岸共享主權即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點。共享主權豈是洪水猛獸?共享主權是兩岸人民擁有和傳承共同的歷史和文化、共同的領土領海資源、共同的大市場。共享主權,是一份兩岸人民共同享有的無限美好的資產。共享主權恰恰是台灣民眾一條通往幸福和榮耀的金光大道。台灣當局“兩岸互不承認主權”的說法,引起了相當程度的混亂,影響了台灣民眾對“一個中國”的認同,這是把主權代表的爭議與兩岸人民共享祖產(祖宗留下的資產)刻意混淆。承認一個中國,就是承認主權完整,承認兩岸共享主權。

  台執政當局和在野的民進黨所謂要求大陸“面對現實”就是“中華民國”作為主權國家的存在。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後半句是可以接受的。而“互不承認主權”是維持現狀的政策解讀,馬英九先生的“三不”政策,是台灣執政黨短視權宜性的大陸政策,嚴格意義上,維持現狀的永久化是分裂永久化,並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處理兩岸關係以及未來政治談判中,大陸仍然要面對台灣執政當局的大陸政策,要推動“一中各表”“憲法各表”向“一中同表”“主權共享”過渡,求同化異,排除兩岸和平統一的政治障礙。

  (四)兩岸憲法與兩岸治權

  大陸從未對台灣的治權表達清晰的政策主張。治權是基於主權的存在而衍生出來的管理權,站在大陸憲法立場看,“中華民囯”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而所謂“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是台獨分裂主張。從國際法上看,既無歷史事實存在,亦無現實可能。那麼台灣的治權依何存在?台灣對大陸主張主權承認治權的法律基礎何在?從台灣立場看,當然是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和國際政治的現實。台灣從“兩蔣”時期視中共政權為叛亂組織,至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時期發生變化。李扁從分裂、台獨和“兩國論”的立場出發,既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權。國民黨重新執政後,馬英九重回“中華民國”憲法立場,不能承認大陸政府作為中國主權的代表,但承認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由“中共政權”治理的國際政治現實。

  從國際法和政治學一般理論出發,大陸的治權並不衍生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授權,而是基於政權更迭,首先在主權上成為中國的代表(嚴格意義上從197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囯”,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其次是在大陸地區卓有成效的治理。因此,僅從憲政原理出發,“中華民國憲法”對大陸治權的承認,不是基於國家和憲法的法源力量,而是基於三種現實考量:一是堅持“中華民國憲法”對大陸地區主權的享有的立場;二是大陸被國際社會的充分承認;三是“中共政權”實際存在的有效治理。依筆者的意見,兩岸對治權的相互承認,應當更多從既有的政治現實出發,特別是大陸方面,可以明確承認台灣實際擁有的區域政府治理權力,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台灣地區的政府是現實合作互動和未來的政治協商和談判實際存在的政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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