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兩岸政治談判與兩岸憲法的博弈
(一)兩岸憲法是未來政治談判的起點
兩岸關係先經後政,政治議題一定會接觸。接觸政治議題,進入政治協商和談判兩岸都繞不過各自的憲法。兩岸所有的紛爭和衝突、兩岸關係中複雜糾結的政治邏輯最終要投射到兩岸憲法之上。
“中華民國憲法”所支撐的憲政,給大陸未來兩岸政治談判政策選擇形成了實際的障礙。一是“中華民國”的憲政在國際法上沒有充分的法理依據,承認“中華民國”憲政,將導致“兩個中國”局面;二是不承認“中華民國”的憲政,又給台獨勢力獨立建國,製造國家分裂提供口實;三是在兩岸憲政之下,兩岸已經形成實質的交往和合作,“中華民國”的憲政發揮實際效能。謝先生訪陸返台說明提到,“獨派和中共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大陸所面臨的是,面對包容“中華民國憲法”和遏制台獨的勢力的坐大之間的政策和策略選擇。
兩岸政治談判和協商的既有立場決不可能離開或背離各自的憲法。兩岸問題是法律問題政治問題,同時也是兩岸民眾共同認同的價值觀、以及兩岸生活方式、生活品質、文化和情感認同的問題。特別是台灣方面與大陸政治制度的差異所形成的意識形態差異,成為台灣某些政治勢力阻礙統一的藉口。其實,兩岸未來無論以何種形式統一,大陸決不可能把自身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強加給台灣。未來的政治協商和談判台灣實行何種制度根本不是問題。
兩岸政治談判和協商的起點,就是承認兩岸憲法共同遵循的“一個中國”原則,和兩岸追求國家統一的意願。為尋求政治妥協,“一個中國”原則雙方不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共同確認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回避大陸和台灣誰隸屬於誰的問題。兩岸憲法儘管是兩岸政治談判的起點,但由於兩岸憲法存在法統正當性的根本爭議,兩岸憲法卻不可能成為雙方政治談判的共同規則。
(二)大陸處理兩岸憲法的總策略
大陸處理兩岸憲法的總策略仍然是從“求同存異”到“求同化異”。求同是求歷史的、文化的、血緣的、領土疆域之同(不含蒙古人民共和國);“存異”,即存主權代表之異。“存異”意味著在異部分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各自的立場。如在異的部分對抗和爭論,兩岸關係只能陷入停滯,“化異”是在存異的基礎上逐步化解和縮小差異。在國際上傳統的國家民族理論不斷受到挑戰,國際分離主義傾向嚴重,台灣內部台獨分裂勢力仍然有市場的大背景下,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政策取向,既不具有建設性,也不具有破壞性。兩岸分立,大陸不可能對“中華民國憲法”具有任何的建設性,但不具有破壞性倒是可以把握的。
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法統上的部分認同和部分不認同。部分認同是,“中華民國”是歷史上的中國,“中華民國”歷史法源在大陸,“中華民國”先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是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部分不認同是,政治現實上“中華民國”不能代表中國。由於“中華民國憲法”體現“一中”精神,期許兩岸統一,在兩岸交往中,大陸取包容的態度。
中國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實際的包容,是基於台灣民眾的感情以及台灣的政治生態,特別是台灣本土化、主體性在道義層面具有某些正當性,由此衍生的台獨勢力可能膨脹坐大,大陸需要在包容和扼制之間做出策略選擇。筆者在《中國評論》發表的相關文章中有過“彈性”和“剛性”的論述。即大陸在兩岸之間對“中華民國憲法”持包容和彈性;在國際範疇,保持剛性。
(三)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基本路徑
儘管兩岸實質的政治談判還要走很長的路,以現有的兩岸關係,雙方並沒有進入實質的政治談判階段,但是大陸作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負有重大歷史責任的重要一方,未雨綢繆,提前規劃則是必須的。兩岸政治談判的進程是分階段進行的,兩岸政治談判的階段性前瞻作如下描述。
一是預備階段。程式性準備、民間智庫各種談判方案的設計,預備階段最重要的是要營造政治互信。
二是初始階段。開始進入實質性商談,初始階段要保留置各自的憲法立場,尋求新的妥協之道,而決不能在政治談判中形成兩岸憲法的對決和衝突。所謂留置立場,其含義是,未放棄既有立場,避免造成違憲,但不以自身憲法立場強加對方。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也是對各自憲法立場的擱置,才有可能擱置爭議。雙方的憲法立場以各自陳述,各自表明的方式予以彰顯。雙方的各自陳述和各自表明立場的法律基礎當然是兩岸的憲法。
三是進展階段。即有所推進,取得階段性成果。在兩岸的政治談判的進展階段是表明雙方在國家統一目標上的共同意願,在各自的憲法立場留置之後進入新的談判階段。在這一階段,需要繼續擱置各自的憲法立場。在表明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兩岸依據各自的憲法,都主張各自是中國的主權代表的立場之後,雙方對對方的立場以認知方式表示理解和尊重。認知不同於認同,所謂認知方式,簡明之,就是“知道了”,因彼此立場均無彈性,爭議仍達不成共識。雙方對彼此的立場的內涵並不認同,而對所持立場的本身予以認知理解和尊重。這是公開爭議立場,對雙方人民均有政治交待。
四是持續階段。即在取得階段性成果後,繼續推進。在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持續階段,以求同化異方式,著重表明雙方的共同點,共同表明推進國家統一的政治意願,以主權共享代替主權之爭,可以作為持續階段的談判目標。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或國家)的表述,是兩岸共享主權的表述,也是兩岸應當達成的政治諒解。
五是深化階段。即達成目標前困難膠著階段。在兩岸政治談判的深化階段,是對未來國家統一的形式作出政治安排。這是達成目標前最為困難的階段,也需要雙方拿出更多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誠意,甚至作出必要的妥協。
六是達成階段。即實現突破,完成目標。
結語
當前兩岸關係發展已經進入了重要時期,國際經濟的大環境和台灣固有經濟結構使台灣發展進入持續衰退,台灣藍綠兩黨都加深了對兩岸關係重要性的認識;南海衝突特別是日本“購島”風波的出現,顯示台灣安全困境——既無大力量,又無大格局;謝長廷先生訪問大陸,是台灣重要的標誌性事件,使整個綠營出現了重新思考和制定大陸政策的契機;兩岸人民是命運共同體、利益共同體的認知,將不斷加深兩岸政府和民眾的聯繫。兩岸關係的發展,使兩岸可能進入政治議題的接觸和談判。本文所闡述的政治協商談判和兩岸憲法關係應當引起兩岸各界充分的研究和關注,筆者期待兩岸有更多的學者像張亞中先生那樣,從憲法和憲政角度關注兩岸關係,既關注和研究兩岸現實的“兩憲”,也深入研究未來完整統一新中國的“一憲”。
在本文結束之時,筆者要提示:兩岸憲法和法律最終不能完全解決兩岸的政治問題。兩岸在處理憲法問題上立場是:著眼共同利益,秉持政治智慧,有所堅持而不對抗,有所博弈而不破裂。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3月號,總第18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