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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官方對中評社評論員文章提出反駁意見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3-08 00:08:06  


 
  《中日和約》之簽訂,不但洗雪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台澎及其附屬島嶼的國恥,歷經八年浴血抗戰犧牲二千五百萬軍民贏得勝利後,有關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法律地位歸屬,亦經由《中日和約》之善後安排條款獲得妥善解決。因此,釣魚台列嶼之回歸對中華民國而言,法律基礎是經由《中日和約》確認收復清朝被日本竊占之固有領土,而非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華民國擊敗日本所獲得之戰利品。 

  2、《中日和約》確認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回歸中華民國,依據國際法相關規定,不因1972年台日斷交而受影響。 

  《中日和約》係屬處分條約,為確認完成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主權業已移轉之法律手續。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3條:條約終止或廢止,絕不損害任何國家依國際法而無須基於條約所負履行該條約所載任何義務之責任。第63條:條約當事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不影響彼此間由條約確定之法律關係。 

  是以中華民國政府依據《中日和約》生效後在台灣行使主權,包括接受日產及恢復台灣居民之國籍等實質管轄作為(第3條、第10條),所產生政府及人民之既得權利均繼續維持,不致因日方廢約行為而需回復原狀。因此我可主張此項和約對日本仍具有國際法之拘束力,據此要求日本履行《中日和約》上之義務隨同台澎歸還釣魚台列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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