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2018年,乙公司股東劉某某為爭取時任大冶市副市長(分管礦山開採、安全生產監管等工作)的肖緒華對乙公司的幫助,主動向肖緒華妻弟戴某某提出,乙公司股份中的3.9%可由肖緒華和戴某某出資持有作為投資。戴某某與肖緒華商議後,為規避調查,二人讓私營企業主占某某(肖緒華曾幫其謀取利益)出資406萬元轉賬至乙公司,並由占某某與乙公司簽訂投資入股協議書,幫助肖緒華、戴某某代持乙公司3.9%股份。截至案發,占某某代肖緒華及戴某某持有的乙公司3.9%股份評估淨增值1287萬餘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4月25日,黃石市紀委監委對肖緒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同年4月26日,肖緒華主動投案,黃石市紀委監委於同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10月11日,經黃石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黃石市監委將肖緒華涉嫌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移送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黃石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指定下陸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1年10月25日,經黃石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黃石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肖緒華開除黨籍處分;由黃石市監委給予肖緒華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1年12月15日,下陸區人民檢察院以肖緒華涉嫌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向下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2月15日,下陸區人民法院以肖緒華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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