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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決定將不良債權轉由政府承接如何認定
http://www.CRNTT.com   2024-02-28 10:28:24


 
  2012年,肖緒華在未經陳貴鎮黨委會集體研究的情況下,個人決定將陳貴鎮財政資金撥付給南山村村委會,該行為如何定性?

  鄭鵬鯤:本案中,肖緒華作為陳貴鎮黨委書記,在未經黨委會集體研究的情況下,個人決定將公款撥付給陳貴鎮南山村村委會用於改建辦公樓,上述行為在定性時產生了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肖緒華作為黨委書記,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決定撥付國家財政資金給南山村,應認定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第二種觀點認為肖緒華違反黨組織制定的具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個人決定重大事項,應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我們經分析研討,采納第二種觀點。

  根據在案證據,陳貴鎮財政部門對村民自治組織每年會有一定的用款計劃,肖緒華雖個人決定將財政資金撥付給南山村村委會,但撥付的範圍及額度並未超出計劃,南山村的資金用度申請也在財政許可撥付的範圍內,因此肖緒華的行為並非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決定撥付國家財政資金,不應評價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上述資金撥付雖然符合用款範圍和計劃,但並不意味著黨政領導幹部可以不加限制地隨意使用國家財政資金。根據黨章規定,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肖緒華作為陳貴鎮黨委“一把手”,在將公款撥付給陳貴鎮南山村村委會用於改建辦公樓這一事項上,應遵循黨組織制定的具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由陳貴鎮黨委會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而不應一人醞釀、一人決策,搞一言堂。根據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肖緒華上述行為應定性為違反組織紀律。

  肖緒華個人決定將國企資金出借給私企後,又將該不良債權轉由陳貴鎮政府承擔,並造成國家經濟嚴重損失的行為如何定性?損失數額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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