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①姜皇池:《台灣“國家定位”與相關國際法議題》,見黃昭元:《“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地位”》,台北:學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頁。
②參見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Day4 Hearing for merits, 30 Nov 2015, pp.121-132.
③參見蘇煥文:《“中華民國”對南沙群島主權:歷史與法理》,2016年台灣大學碩士論文。
④蘇起:《危險邊緣:從“兩國論”到“一邊一國”》,台北:天下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87-89頁。
⑤參見劉瑞陽,高聖惕:《美國壓力下的台灣當局南海作為》,《台灣研究集刊》2021年第3期,第49-61頁。
⑥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 12 July 2016.
⑦詳見:https://www.mofa.gov.tw/theme.aspx?s=24&sms =69&n=604,最後訪問時間:2024-7-25.
⑧參見姜皇池:《台灣對<南海仲裁案>的回應及國際法意涵:新的南海政策?》,載《台灣國際法季刊》2016年9月第十三卷第三期,第7-33頁。
⑨詳見: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 97&s=117587 1/1,最後訪問時間:2024-7-25.
⑩詳見: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 =97&s=117557,最後訪問時間:2024-7-25.
⑪詳見:https:/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 =97&s=117580,最後訪問時間:2024-7-25.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9月號,總第321期,P1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