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8日電/澳門新華澳報18日發表富權文章:柯文哲請假期將結束民眾黨如何應對?以下為文章內容。
再有十一天亦即是十一月二十九日,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請假三個月”就將結束。而由於台北地檢署在對柯文哲實施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兩個月獲准後,繼續聲請羈押禁見兩個月,直到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已經跨越了柯文哲的請假期。對此,究竟是按照民眾黨黨章規定,由中央委員互選一名代理黨主席,還是進行黨主席補選,以至是乾脆就是維持現行的“民眾黨危機處理緊急應變小組”機制?擺在了民眾黨一眾高層人士的面前。當然,柯文哲也可以繼續請假,但由於他目前是在羈押禁見中,他的想法無法傳遞出外,因而是屬於“日本味精——未知數(味之素)”。
今年八月二十九日,在柯文哲競辦金流爭議延燒近一個月後,柯文哲在記者會上拋出震撼彈,宣佈請假三個月。翌日,檢廉卻是“另闢戰場”,以調查“京華城案”為由大規模搜索柯文哲家宅、民眾黨中央黨部等地,九月五日更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當時柯文哲“請假三個月”,除了是要在民眾黨自行調查競辦金流爭議中,為了迴避之外,可能也已經預感到,檢廉機構將會針對自己在“京華城案”中的圖利嫌疑,對其進行聲押。但基於自己的案情“清白”的信心,估計檢廉機構在對其實施羈押兩個月內,都找不到足以起訴自己的證據,因而在十一月五日的羈押期滿後,就可以準時獲釋。
詎料在兩個月的羈押期滿前,檢廉機構卻以柯文哲的私人帳房“橘子”已經潛逃出境,未能到案等理由,申請延押兩個月獲准。這樣,柯文哲就將被羈押到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
這樣,就不但讓柯文哲的羈押期跨年,要在土城看守所度過新年,而且也超越“請假三個月”的效期。這是柯文哲事前未能預料到的。
從理論上說,根據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偵查期間的羈押禁見措施,只能是兩次兩個月,因而在明年一月五日對柯文哲的第二次羈押期滿後,檢廉機構不能再次對其聲請羈押禁見。倘此,柯文哲就是自由身,可以回到民眾黨中央處理黨務。
但問題是,當檢方決定起訴柯文哲並由法院開庭審理,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有羈押必要,得隨時裁定將被告羈押,若法院裁定羈押期間被告亦不得接見與通信(僅辯護律師可申請律師接見)。在法庭審理期間的羈押不得超逾三個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羈押庭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每次延押不得超逾兩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倘若司法機關有心要“玩”柯文哲,可能就會用盡審判中的羈押期,亦即一年零兩個月。倘是再加以“發回更審”的技術性手段,羈押的時程將會更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