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辦法》明確對不同懲戒對象實行不同種類的懲戒,體現過懲相當。《懲戒辦法》規定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3年;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號、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行為的單位、個人或相關組織者,適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以及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懲戒期限為2年,明確對不同懲戒對象實行不同種類的懲戒,體現過懲相當。同時,《懲戒辦法》在綜合運用金融懲戒、電信網絡懲戒、信用懲戒等懲戒措施的同時,保留了被懲戒對象基本的金融、通信服務,確保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充分體現懲戒的適度性。
《懲戒辦法》充分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懲戒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書面告知條款,明確要求將懲戒依據、期限、措施和申訴權利書面告知被懲戒對象。《懲戒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明確了申訴、受理、核查、反饋和解除等工作的程序和時限。《懲戒辦法》強化依法懲戒的同時,設立申訴渠道,對於發現懲戒認定確有錯誤的,要及時解除懲戒措施,充分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聯合懲戒辦法
第一條 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建立健全聯合懲戒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合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認定、過懲相當、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懲戒對象包括:
(一)因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實施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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