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個人和相關組織者: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三張(個)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張(個)以上的;
2.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三次以上,或者為上述卡、賬戶、賬號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個以上對象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或者提供實名核驗幫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電話卡、物聯網卡、固定電話、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數字人民幣錢包、互聯網賬號等的;
具有前三種情形之一,雖未達到數量標準,但造成較大影響、確有懲戒必要的,報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核認定,可以列為懲戒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