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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印發《懲戒辦法》劍指電詐
http://www.CRNTT.com   2024-11-26 11:40:27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解除懲戒對象相關信息後十個工作日內解除懲戒措施並及時反饋結果。

  第十七條 直轄市的區縣公安機關適用本辦法中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中“以上”,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施行前,實施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行為的,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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