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信用懲戒措施應當通過以下方式予以落實:
(一)將有關懲戒對象納入“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嚴重失信主體信息進行公示;
(二)將有關懲戒對象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九條 對懲戒對象實行分級懲戒:
(一)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三年;
(二)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對象,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懲戒措施,懲戒期限為二年。
第十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自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懲戒措施效力當然施用於有期徒刑、拘役執行期間。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懲戒對象,懲戒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認定的,懲戒期限自認定之日起計算。
懲戒對象在懲戒期限內被多次懲戒的,懲戒期限累計執行,但連續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懲戒到期後自動解除,有關懲戒對象自動移出“電信網絡詐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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