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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法律滯後的責任不在執法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0-23 14:21:17


   “跨區域用鹽”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引發各方關注,新鄭市鹽業局工作人員公開向社會道歉,退還對黃先生的罰款及收繳的鹽。兩名執法者鹽業局鹽政科科長郭新安被停職、稽查隊長王勝利被撤職。

  如果這兩名執法者屬於亂執法、亂罰款,為此而承擔相應責任,受到停職、撤職的處罰,自然理所當然。然而從媒體報道看,他們在執法時,向黃先生出示了罰款的依據,根據《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飲食加工用鹽單位、營業性飯店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食堂,必須從當地食鹽經營單位購買食鹽。”“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鹽產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因此,從執法的角度而言,兩名執法者的執法並無過錯。

  在鄭州買的鹽,到了十幾裡外的新鄭就不能用,用了就是違法,就要罰款,這樣的法律,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用專家的話說,這樣的法律已經背離了中國經濟發展的趨勢,是一部嚴重滯後的法律。法律滯後,是法律的錯,就應當修改法律。法律在沒有修改之前,它還是法律,如果發現了違法的事實而不依法處理,就是一種執法不嚴的失職或瀆職行為。把法律滯後造成背離經濟發展趨勢的過錯,讓兩名執法者來承擔責任,是不是板子打錯了?

  其實,用鹽的飯店、食堂恐怕沒有哪家會從外地買鹽來用,因此,黃先生的被罰,恐怕只能算作一個孤例。然而,希望這個孤例能夠推動鹽業行業的改革。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進步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的滯後現象可能還會不斷出現。對這些滯後的法律,不執法,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執法,會背離了經濟社會發展的趨勢。因此,加快對這些滯後法律的清理、修改甚至廢除,使每項法律條文都有嚴格執法的充分理由,才能保障法律法規的尊嚴。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金海燕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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