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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用“好人法”終結“恩將仇報”,杭州開了好頭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07 08:27:48


“彭宇案”重創世道人心(漫畫)
  “救人者無須自證清白”,從社會道德層面來講,這應當是一個常識。然而,近年來一些“做好人反被誣陷”的現實劇情,顛覆了這個常識。面對需要幫助的對象時,到底該做一個熟視無睹的路人?還是做一個見義勇為的好人?竟然成為一個讓人糾結的問題。人有扶助弱者的天性,但也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如果做一件好事反而惹了一身官司,如果做好事的成本越來越高,風險越來越大,人們離“做好事做好人”越來越遠,也就不足為奇了。

  但是,為規避風險而不敢去做好事,這不是一個健康社會應有的態度。如何讓好人可以放心地做好事,一些城市都在嘗試以法規條例的形式為好人“披盔戴甲”。今年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提出,患者及其家屬如捏造事實向提供幫助者惡意索賠,將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是杭州,這也不是第一次以“立法”形式來保護好人了。一年前,杭州市就通過了《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鼓勵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對危、急、重症病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不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統觀這種種條例,其核心指向都可以歸結為“好人免責條款”。雖然說,人們做好事的天性一再被傷害,現在必須用法律來保護這種天性,似乎有那麼一些無奈。但反過來看,用“法”的形式為好心人竪一道保護墻,這也是文明社會的必須之舉。在美國,幾乎每個州都制定了《無償施救者保護法》。其核心就是鼓勵或者保護人們在緊急時刻救助他人,而免除無償救助者施救時的後顧之憂。

  從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看,如果見義勇為者被誣陷,當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名譽權的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如果舉證責任在見義勇為者,試想一下,很多時候見義勇為者都是在緊急情況下做好事,哪裡來得及事先留存證據。從以往種種案例來看,即便最後查清了真相,被救助者的“誣陷”行為很難被追究責任,而口頭上的道歉,壓根也不足以懲戒他們“誣陷”的衝動。要知道,道德可以引人向善,但道德卻很難懲治“惡”,如果法律不能有效懲戒被救助者的“誣陷”,“恩將仇報”的現實劇情就不可能終結,人心焉能不倒?

  杭州市出台條例規定“救助者無須自證清白”,是在以立法形式保護好心救助者的權益。只是,在“好人難做”的當下,地方試點“立法保護好人”能否得以更進一步的普及,還有待全國立法跟進。世間事,惡與善總是并存,光明前進一步,黑暗便後退一步。所以,立法保護好人的同時,“嚴懲惡意蓄意誣陷者”的立法理念必須同步跟進,這方面,杭州開了一個好頭。(來源:人民網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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