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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強化疫苗屬地管理責任是監管倫理的回歸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7 14:10:36


  4月23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條例增加條款:發生特別嚴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區,其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從今年3月山東警方破獲案值5.7億非法疫苗案,引發全國關注,到國務院對於《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作出修改并生效,期間不足兩個月。國務院對於疫苗安全事件回應的效率之高可見一斑,也反映了解決疫苗問題的緊迫性。

  從具體的《條例》修改內容來看,不僅删除了原有的關於藥品批發企業經批准可以經營疫苗的條款,不再允許藥品批發企業經營疫苗,也對疫苗儲存、運輸的冷鏈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增設疫苗接收環節索要溫度監測記錄的義務,要求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等等。可以說對當前疫苗安全所存在的突出問題,都進行了針對性的回應。除此之外,條例特別新增加條款,規定發生特別嚴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區,其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更是成為關注焦點。

  之所以增設這一規定,條例中已經明確是“為嚴格落實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而事實上,強化疫苗安全事件中的責任追溯,從此前國務院對山東非法疫苗案的追責中就已經可以看出“跡象”。4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依法依紀對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衛生計生委和山東等17個省(區、市)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有關方面先行對357名公職人員等予以撤職、降級等處分此案。這一“先行問責”堪稱為類似事件的處理樹立了樣本,同時也打破了長期以來對於疫苗事件處理“法不責衆”的幻象,為強化責任追究發出了明確的信號。

  從提升監管效率的角度,落實地方政府對於疫苗安全的屬地監管責任,其實是一種必然要求。一方面,疫苗安全作為一種退無可退的底綫安全,各級政府再怎麼重視都不為過。這一背景下,發生特別嚴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區,其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不過是一種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一種責任倫理的應有回歸。另一方面,疫苗安全問題的出現,與地方監管部門的失察、失職甚至是瀆職往往有著直接的關聯。而將疫苗安全與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相掛鈎,對於監管體系的完善和監管責任的層層落實,將有不可小視的倒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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