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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疫苗“新政”實施 錯誤認識要厘清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7 14:09:26


  山東濟南非法經營疫苗系列案件爆發後不足一個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強化制度監管。這種快速有力的回應贏得了全社會廣泛贊譽。但對即將實施的疫苗“新政”,人們依然存在模糊認識,需要從理論和實踐層面加以厘清。

  草案明確將二類疫苗比照一類疫苗納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購,不再允許接種單位直接采購以及藥品批發企業經營。有觀點認為此舉使二類疫苗“去市場化”,筆者認為,這是誤解了修法的原意。

  長期以來,由於財政經費投入不足,一些基層疾控機構通過銷售二類疫苗“創收”。他們在政策實踐中將《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向接種單位供應二類疫苗”的選擇性規定變更為強制性規定:縣級疾控機構作為分銷商向供應商訂貨,再轉批發給接種單位,從中賺取差價。為降低成本,有的接種單位甚至繞過縣級疾控機構直接尋找廉價貨源,給疫苗販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可見,二類疫苗問題的根源不是市場化,而在於一些基層疾控機構和接種單位行政壟斷造成市場失靈。不法分子能够在全國範圍內調配臨期疫苗,正說明正式市場機制沒有起到應有作用。即便省級招標,只要疾控機構和接種單位還存在營利動機,仍然可能重蹈過去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覆轍,用“二次議價”等方式壓低出廠價,并且帶來巨大尋租空間,最終形成上游醫藥產業高度市場化與下游醫療衛生事業過度行政化的結構性矛盾。

  因此,新條例實施過程中應更加注重市場,讓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發揮決定性作用。一方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儲存、分發、供應、接收記錄,做到票、賬、貨、款一致。另一方面要積極培育市場,讓各地疫苗需求和購銷信息公開透明,防止形成新的更大的行政壟斷。

  同時,更好發揮政府監管的作用。但如何構建長效機制,堵住疫苗監管漏洞?由於歷史和體制原因,我國疫苗安全呈現藥監、衛生分段監管的格局。《條例》規定,衛生部門負責預防接種環節監管,對醫療衛生機構分發和購買疫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藥監部門則并不掌握接種環節疫苗購銷情況,現實中可用的日常監管手段也僅僅是監督抽檢。加之疾控機構業務活動專業性強且封閉運行,藥監部門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監督。筆者建議,以此次事件為契機,明確“藥監負責疫苗產品質量,衛生負責預防接種行為”的分工格局,逐步扭轉藥品監管部門對醫療機構、疾控機構監管手段缺失的局面,真正從制度設計和政策執行層面構建“從實驗室到醫院”的全鏈條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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