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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降低行拘年齡能有效懲戒霸淩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1 13:04:55


  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并不是正式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草案,而是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提出來的“意見稿”,所以,它更能體現公安機關在日常執法過程中遭遇的執法“難點”。

  衆所周知,這幾年校園暴力、未成年霸淩的問題,屢屢借著極端事件的視頻進入輿論中心,刺痛社會。校園霸淩問題有很多誘發因素,有效法律制裁手段的缺乏是一個重要原因。以說服、勸導為主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對個別“小霸王”無濟於事。所以,之前屢屢有人提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次公安部提出的“降低行政拘留執行年齡”也是一個同構的問題。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是,不滿14周歲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是不用承擔治安處罰責任,只不過是,不執行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這讓法律過於“柔軟”。《治安管理處罰法》雖然規定了訓誡、警告、罰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種處罰手段,但是,客觀地說,拘留是最具有震懾力的處罰手段。

  行政拘留一般是5到15日,這段時間裡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足以促進其悔過,幫助其改過自新、認識到自己之前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而訓誡、警告等其他“處罰手段”,與老師的“批評”很難說有多大的區別,只執行這種“處罰”,不利未成年人的行政違法者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會將違法的霸淩傷害行為等同於普通的“違反校紀”。

  其次,降低行政拘留的執行年齡,有利於與刑法銜接,構成“罪罰相當”、寬嚴相濟的處罰體系,給予“小霸王們”足够的人生警示。

  《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有3檔:14周歲以下,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僅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重罪,承擔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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