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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可免刑的口子不能隨便敞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6 21:41:04


  醉駕入刑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規定,旨在打擊當時社會上難以遏制的醉駕現象。應該說,經歷了一段時期持續穩定的整頓和打擊,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已基本成為常識。筆者認為,是否給醉駕入刑鬆綁,必須考慮到複雜多變的社會現實,不宜盲目地亂開口子,讓一些醉駕者有可乘之機。

  衆所周知,醉駕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讓很多無辜者遭遇飛來橫禍,是公認的“馬路殺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駕入刑的條款,既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也是國家對醉酒駕駛的徹底否定。而當前,雖然醉駕就是犯罪已經深入人心,但仍有一些人懷有僥幸心理,以致因醉駕產生的惡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在此語境下談醉駕可免刑很可能讓之前嚴打醉駕的工作功虧一簣。

  雖然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條款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且該規定適用於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只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認為其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均可以不定罪處罰。這也是對“罪責刑相適宜”這一刑法基本原則的體現。

  但應強調,作為醉駕入刑的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行為犯主要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就為既遂,而無須發生特定犯罪結果的犯罪。即只要經測驗,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就屬於醉酒駕駛,就構成危險駕駛罪,無論其是否造成危害結果。這也是保護不特定人免遭無妄之災的關鍵所在。

  由此,只要交警部門查獲時正在駕駛車輛的行為人醉酒,就說明其產生了社會危害性,而不能認為其社會危害不大。因為,假如交警部門未查獲,則醉駕者極有可能繼續醉駕,威脅著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現實中,本來就有很多醉駕者想方設法逃避處罰,如拋棄車輛逃匿檢查,大口大口地喝礦泉水。要是隨意開了醉駕可免刑的缺口,醉駕者會有更多理由為自己開脫罪責。更有甚者,在一些人際關系錯綜複雜的基層,不排除有人以權壓法、幹預司法,為醉駕關系人尋找“情節顯著輕微”的免刑理由。(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史洪舉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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