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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釋擊中痛點,人臉識別領域不可為所欲為
http://www.CRNTT.com   2021-08-02 19:53:19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臉識別技術在諸多領域發揮著巨大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被濫用的情況。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

  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導致公民合法權益受損的現象屢見不鮮。公衆最關注的強制收集人臉信息、變相強制進行人臉識別、強迫使用“刷臉”門禁等人臉識別領域亂象,此次最高法都作出了明確解釋——此類行為均屬違法。

  通過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不合理手段,變相強制收集和處理人臉信息,是公衆在出行或使用App等日常生活行為中經常會遭遇的狀況。對此,《規定》第2條和第4條明確,對於違反單獨同意,或者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最高法的解釋已經非常清楚,商業平台如果以隱性條款、以拒絕服務來變相強制用戶提供人臉信息的,都屬於違法行為。

  小區或公司采取“刷臉”門禁,迫使員工或住戶提供人臉信息,也是近年來輿論關注的熱點議題。對此,《規定》明確,針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唯一驗證方式的,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簡而言之,自願提供和使用“刷臉”門禁沒有問題,但住戶或員工有權不提供自己的人臉信息。如果小區或公司將“刷臉”門禁作為唯一選擇并變相強制住戶或員工提供人臉信息進行人臉識別,也是違法的。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非常清晰,為人臉信息的保護提供了法治底氣。不過,司法解釋更多是解決侵權行為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後法官如何審如何判的問題,而大量濫用人臉識別、變相強制收集人臉信息的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出現,卻因各種成本及考量無法進入訴訟流程。況且,雖有多部法律涉及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條文,但目前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尚未有專門法律,許多具體問題都難以做到嚴格的“有法可依”。因此,人臉信息的保護與對人臉識別領域的監管,仍需要更全面及完善的法律法規與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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