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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要對台灣當局作恰當定位

http://www.CRNTT.com   2014-09-04 00:50:03  


 
        “中華民國”政府已蛻變為割據存在的地區政府

  被人民革命推翻的“中華民國”政府依然堅持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它別無選擇的立場。即使是退出聯合國,以及美國同它斷交之後,這一立場也不曾改變。主觀上的這種堅守,在新舊兩個政府持續對立和競爭中國代表權的歷史條件下,是可以被理解的,但是客觀上的情形卻十分無情。畢竟這個舊中國政府只局限於中國的東南一隅,靠著美國的保護才勉強支撐下來,除了它自己之外,同意它這種立場的越來越少。那麼,這個退據台灣的舊中國政府究竟屬於何種政治存在?新中國政府曾在1979年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建議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台灣當局之間的商談”,③首次正式使用了“台灣當局”這一稱謂。2000年新中國政府發表的《一個中國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進一步指出:“國民黨統治集團退據台灣以來,雖然其政權繼續使用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政府的名稱,但它早已完全無權代表中國行使國家主權,實際上始終只是中國領土上的一個地方當局”。④持平而論,新中國政府對舊中國政府這一“地方當局”的定位,雖然在國際上有其宣示立場的必要,但在兩岸之間卻不無居高臨下之嫌。就事實面而言,可以稱其為台灣當局,但將其定位為“割據存在的地區政府”則更為洽當。

  割據一詞,意指以武力佔據部分地區,在一國之內形成分裂對抗的局面。中國古代有“藩鎮割據”,近代有“軍閥割據”。中共於1931年在江西建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以及十九路軍於1933年在福建建立的“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都屬於在中國的一個地區割據存在的政府。這兩個割據政府存在的時間不長,一個是中央軍進入福建後即告解散,一個是反圍剿失敗後被馬背馱到了陝北,國共合作抗日後宣佈取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名稱,改為中華民國陝甘寧邊區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因內戰失敗退據台灣,同樣是以武力佔據中國的部分地區,形成分裂對抗的局面,毫無疑問也是一個割據存在的政府。所不同的是,它一直存在至今,而且曾經是中國的中央政府。

  再就“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北後的政治發展來看,將其定位為“地區政府”也完全符合實際。“中華民國”政府遷到台北後,蔣介石於1950年3月宣佈“復行視事”,國民黨動員逃到香港和國外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來台北,湊足“中央民意機構”行使權力的法定人數,以維持其“中央政府架構”。“國民大會”和“立法院”因無法在全中國範圍內進行改選而幾十年不舉辦換屆選舉,當“國代”和“立委”出現缺額時,採取在台灣“增補”和“增額”的方式,來湊足人數,以確保“法統”不至中斷。直到上世紀90年代以前,這個舊中國政府在割據存在的情況下,一直在儘量保持與南京時期的一脈相承,努力延續著作為中國中央政府的“合法性”。

  然而,從1991年第一次“修憲”開始,這個舊中國政府不得不面對統治範圍只剩下台灣地區的現實,以“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名義,對其自身進行改造,先後經過七次修憲,悄然完成了向“地區政府”的蛻變:一是“總統”改由台灣地區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所謂的“中華民國元首”不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象徵意義;二是“國民大會”廢除了,“行政院長”產生方式改變了,“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的組成與職權調整了,“五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變成“雙首長制”,所謂“法統”已面目全非;三是“立法院”作為唯一“中央民意機構”,由台灣地區選民選舉產生,代表性只局限在台灣地區,所謂“中華民國”政府的權力基礎已經地區化。也就是說,遷到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苦心經營了幾十年之後,最終在自身的改造中失去了自詡為中國中央政府的內在支撐,蛻變成治理中國台澎金馬地區的一個地區政府。

  始於上世紀90年代的“中華民國政府政治改造工程”,既是維持中國中央政府“合法性”難以為繼的被迫之舉,也是與割據存在的現實相適應的主動作為。顯而易見,目前治理著台澎金馬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與1949年以前作為中國中央政府的“中華民國”政府具有歷史的延續性,這一點不可否認,同時,它已經蛻變成為治理中國台灣地區的“地區政府”,這一點同樣不可否認。否認“延續性”,就脫離了兩個政府對立的歷史背景,否認“地區性”,就脫離了兩個政府對立的現實狀態,都不可能對台灣當局作出恰當定位,當然也就無法對兩岸政治關係展開務實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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