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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要對台灣當局作恰當定位

http://www.CRNTT.com   2014-09-04 00:50:03  


 
        彼此往來和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安排建議

  迄今為止,大陸方面曾針對三個問題使用了“安排”一詞,一是彼此往來,二是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三是兩岸政治關係。這裡所謂的“安排”是名詞而非動詞,也就是說,不是一方“安排”另一方,或一方被另一方“安排”,而是雙方經過務實協商達成的諒解、默契、共識或方案。以“一個中國框架內兩個政府的特殊關係”作為兩岸政治關係的合情合理安排,在此基礎上,再對彼此往來、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當可在所謂深水區中不斷地鞏固與深化。

  第一,兩岸雙方應該對“一個中國”的表述達成諒解。誠如張志軍主任所說:“讓台灣現在就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可能有難度;要大陸接受中華民國,無論從哪個角度,也不可能。”⑯,同樣,讓台灣方面放棄“一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或讓大陸方面放棄“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也都不具現實可能性。既然如此,兩岸雙方不妨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相互體諒彼此對國號的堅持。當年,新中國政府籌建過程中,最初的設計是國號為“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簡稱中華民國”,可見當時對“中華民國”的國號並不那麼排斥。大陸方面對於台灣方面“一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的表述,可以不認同但不必駁斥,因為這與兩岸在一個中國框架上的“共同認知和一致立場”並不衝突,反而是在台灣內部維護“一個中國架構”的表現。在彼此往來中,雙方可以相約都不強調也不使用國號,一方人員到另一方時都不要刻意凸顯或刻意回避國旗、國徽等原地固有的標誌,以落實“一個中國”的包容性。

  第二,兩岸雙方應該對彼此定位形成“自稱中央、互稱當局”的默契。因為兩個政府的政治對立,兩岸雙方在國家統一前都不能放棄己方是“中央政府”的定位,也都不會接受己方是“地方政府”的定位,那麼雙方不妨以互視對方是“地區政府”為基礎,默許對方“自稱中央、互稱當局”。在彼此往來中,雙方採取既體現“一中框架”又體現“兩岸對等”的做法,除“國家主席”、“總統”、“國防部長”、“外交部長”等具有明顯“國家”象徵意義的官銜應代以它稱外,其他政府部門負責人可直呼官銜,以“大陸當局XX部長”、“台灣當局XX部長”互稱。兩岸政治性協商談判由國台辦與陸委會對口進行,各自表述為“政府與台灣當局”、“政府與大陸當局”協商談判。日後簽署兩岸和平協議,可以仿照當年重慶談判簽定《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的方式,雙方代表不分彼此,共同簽字。

  第三,兩岸雙方應該在國際雙邊關係上形成維持現狀的共識。兩岸雙方關於建交國數量的競爭,上世紀90年代以前是新中國政府與舊中國政府爭奪中國的代表權,90年代以後是主要是台灣當局企圖“謀求主權國家地位”,慘烈競爭的結果,形成了台灣當局現存22個邦交國並與多數國家維持實質關係的局面。2008年以來,台灣方面提出“外交休兵”,大陸方面予以配合,雙方停止了在“外爭”中的內耗,6年來基本保持了各自建交國數量不變,不但避免了他國從中漁利,也避免了相互傷害,這對雙方來說是既可行又無害的做法。在國家統一前,兩岸雙方應避免再打建交國爭奪戰,並且維持現存的台灣與大陸建交國之間的民間性關係不變。雙方應透過政治協商對此達成共識,並在行動上自我約束。

  第四,兩岸雙方應該以“一國一地區”模式共同參與多邊國際活動。到目前為止,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有多種方式,如奧運方式、亞銀方式、APEC方式、WTO方式和WHA方式、ICAO方式。這些方式,使雙方得以同時存在於特定的多邊國際場合,但又沒有造成“兩個中國”。就個案來說,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身份和名義五花八門,但大陸的代表代表中國,台灣的代表只代表台灣地區都是明確的,把這些方式總括起來,可以稱為“一國一地區”模式。在國家統一前,採用“一國一地區”模式,把個案擴展為通案,讓台灣參與更多的切實需要的國際組織活動,既照顧台灣方面的對外發展經濟文化關係的客觀需要,又不逾越大陸方面的不造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紅線,符合“合情合理”的原意。兩岸雙方應透過政治協商,用“一國一地區”模式做通案思考,逐一解決台灣參與其他國際組織活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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