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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勝利?我們還差得很遠/化解公交車上矛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27 17:37:11  


  作者:陳勝科 四川綿陽 學生

  一,民意的勝利?我們還差得很遠

  4月20日下午,重慶市物價局向媒體通報,稱公交票價改革時機不夠成熟,市政府決定暫緩出台公交票價改革方案。(重慶晚報4月21日報道) 

  我國的價格聽證會是個只能漲價不能降價的怪胎。這次重慶市倒是特殊了一回。在眾多市民和聽證會代表的反對聲中,公交票價改革方案推遲出台。但如果我們因此把這稱為民意的勝利,恐怕還差的遠了。 

  改革方案只是暫緩推行,依照以往的經驗便是拿回去修改修改後再找個適當的時機拿出來繼續用,比如油價飈升之後。雖說這個暫緩推行也已不容易,但若不是這個方案太“撇”,在經濟危機中還提價如此多,也許我們看到的是這個方案已經大行其道了。而我們從歷史可以看到,暫緩推行到最後往往還是推行了,在民眾們一個不注意之時。到那時,我們又不得不感嘆,民意又被愚弄了。 

  價格聽證會從2003年至今,實施六個年頭了,依舊無法解決這個問題。我國價格聽證會的行政依據是《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 》,可是這個行政辦法卻缺乏處理問題細節的辦法。我們可以看到,從聽證會代表產生方法到聽證會經費來源,都在實踐中存在著種種問題。特別是還存在由於申請人承擔聽證費用的問題。 

  本來《辦法》中規定,“聽證經費可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可由於財政部門往往不能保證聽證會所需經費,價格主管部門又無力承擔。因此實際工作中往往都是申請人承擔聽證會所需經費。自己出錢給自己辦聽證會,申請人總不會讓自己降價吧,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蠢事誰會主動去幹?而價格主管部門用的錢是別人的,自己難免手軟嘴短,其公正性自然無法保障了。所以,聽證會的權威性在我們的心中才會一降再降,逐漸成為走過場的花式。 

  但是,在聽證會出現了種種問題後,我們並沒有看到任何部門做出了有效的行動改變聽證會的弊病。而聽證會出現了隱私舞弊的問題後,其所擔負的法律責任也是非常低的。《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聽證主持人違反規定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布聽證無效,並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導致決策失誤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我們的監督是在自己“家裡”進行的,由自己的“父親”上級和“兄弟”部門監督著,其結果可想而知。 

  正是由於聽證會本身存在種種弊端,我們的民意無法上達,上達了也無法發揮效力。僅靠一個輿論壓力,沒有獨立又強力的監督機構,沒有完善的法規系統的約束,我們的民意,離勝利著實還有一大段距離。 


  二,用相互理解化解公交車上的矛盾

  4月21日,七旬老翁李道強乘公交車因動作緩慢與車上一男子爭吵,隨後被該男子追打,導致鼻梁骨損傷。老人免費乘公交車遭歧視已是多年老問題。李道強說,許多司機抱怨老人手腳慢,耽誤時間。(廣州日報4月22日報道) 

  從此事上來說,打人者固然不對。但我們還該看到老人與公交上的“小社會”環境存在的矛盾。 

  由於老人本身存在的生理弱勢,身體比較脆弱,行動緩慢,因而部分司機在等候老人上車時缺乏耐心和關懷。再者在一些大城市裡老人是免費乘車的,不能給司機帶來收益還占據了公交資源,部分司機的態度又因此更加惡劣。 

  老人是需要社會關懷的,尊老在社會其實已經逐漸形成了一種習氣,至少在公交環境中我們可以看到不再有很多老人是站著的。但我們的司機大哥能不能再多一點耐心和關懷呢?這既是社會道德的要求,也該是司機的職業操守吧。 

  反觀司機,其實他們也有自己的無奈。一天開車超過八小時,里程數百公里。公交車都是走走停停的,而且還得時常注意街道情況,特別是在繁華擁擠的街道。說起來,開相同時間的車,公交司機比貨車司機要消耗更多的體力和精力。而在精神狀態不好的時候,一個乘客的不良動作,一個老人的緩慢動作,更容易引發他們的嘮叨。何況公交還往往面臨著乘客滿員,需要調度車內空間等問題呢。當我們遇到司機的臭脾氣的時候,我們也該為他們想想,體諒體諒他們。當然前提是他的行為沒有傷害到任何人。 

  座位是公交車上的稀缺資源,老人是免費乘車的,但因為尊老的要求,這樣的資源往往被老人占據了。有些乘客因此不平衡了。憑什麼我們花錢買了票,卻得不到座位;不必花錢的老人就因為他是老人,可以占據座位呢?但這只是極少的部分人。更多的乘客不給老人讓座,或者是極不情願的讓座,還因為部分老人在大家的尊敬中慢慢形成了一種“倚老賣老”的習氣。而且這種習氣還影響老人這一群體在公眾中的聲譽。如同眾多網友所說“非趕上下班高峰期擠,車到了擠的比誰都狠,有時候也就坐個一兩站,目的就是那便宜一角錢的雞蛋,或者是為了喝上八點鐘前的免費早茶”;“上車要是沒位置,又是哎呦,又是嘆氣的。你讓吧,那坐的絕對是理直氣壯,看表情意思是還怎麼不早點讓,讓座後連一句謝謝都沒有”;“我們生產線上的工作很累,為什麼他們不能過了高峰期再坐公交呢”;“除了上下班時間,還有一般帶小孩的或者孕婦我也會讓座,不管是不是高峰期,因為自己良心上過不去”…… 

  如此種種,想必在我們苛責乘客沒有公德不給老人讓座的同時也得責備部分老人一番。如果他們不把國家給予自己的優惠當成“尚方寶劍”,眼中不留他人的利益,多為其他乘客著想,少在上下班高峰期乘坐公交去做一些可以在其他時間做的事情,對給予自己方便的人多一點感激多一句謝謝,老人在公交上的聲譽會更好一些。為他人多著想一些,自己也能得到多一些。畢竟我們已經不是個匱乏公德的時代了。 

  在公交車上這個特殊的空間中,老人與司機的矛盾,與乘客間的矛盾,說起來也只是大家相互理解的問題。讓我們的司機加強職業操守,讓乘客對老人多一份禮讓,讓老人對大家的關懷多一份感激,矛盾是可以輕易化解的。不過司機,乘客都是相對容易教育的,而被我們忽略了的老人,因為他們更多時候是弱勢的一方,卻是更難教育的,他們的接受能力畢竟不如其他人。我們宣傳社會公德的時候,不要忘記了這一點。 
 
 
  三,網友緣何不買舉報獎勵的帳

  江西省對群眾實名舉報領導幹部違反計生政策超生的行為,經查屬實後,將至少一次性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1000元,最高可達3000元,舉報人應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繫電話等。(信息時報16日報道) 

  對舉報人給出了明碼實價的獎勵,看來是很美。可是,網友們並不領情。“江西實名舉報官員屬實最低獎勵1000元=自投羅網!”“一千元就可以得到舉報人的消息!真的很便宜,看以後誰還敢去舉報!”“匿名信都能跨省抓,實名的,你敢嗎?”“一個美麗的陷阱!真可怕”。 

  網友的觀點已經說明了一個問題,我們的舉報機制失去了公信力。從最近鬧的滿城風雨的王帥到我們曾經聽過的一個個觸目驚心的舉報人被報複的慘劇,使我們無法相信舉報機構能夠保護舉報人的資料不外洩,舉報人不因身份暴露而遭受傷害。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有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打壓報複舉報者。可令人失望的現實是神聖的法律在官員權力面前往往不堪一擊。不知為何,我們的各類部門總是在上級官員面前沒有一點節氣,或者沆瀣一氣,將舉報人的舉報材料層層流轉又轉回了被舉報人手上,附帶的還有舉報者的資料! 

  當舉報人想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時候,卻發現說起來自己有了憲法,《刑事訴訟法》,《關於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等法律的保護,可是這些法律條文都是只具有原則性的條款,而缺乏具體的操作辦法。比如遭受迫害的舉報人想要把身居高位且又藏在暗處的報複者告上法庭,僅僅舉證的難度就足以使任何人無法企及,甚至是再次讓舉報者作出無謂的犧牲。 

  於是乎,我們的舉報者一次次落得凄涼下場。李文娟,舉報鞍山市國稅局,兩次辭退和一次勞動教養;程維高落馬後,舉報人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脅;呂淨一舉報河南省平頂山市政法委書記李長河,先被免職,後被拘留,最後又遭凶手行刺造成重傷,妻子則被刺身亡;龔遠明,舉報縣委書記被砍成重傷的……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全國每年發生的對證人、舉報人報複致殘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現在的每年1200多件。現在我們無奈的看到,“舉報時要付出很大代價的,不到迫不得已別幹這傻事”“舉報人信息是可以公開的”之類的話成了共識。 

  據2008年3月19日《人民日報》報道,2003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線索70%來自舉報,群眾舉報成了反腐敗主渠道。試問,當我們的舉報機制失去了公信力的時候,我們將會失去多少有價值的反腐線索,而這所產生的危害又將會導致官員私權更加泛濫,這泛濫必將導致舉報機制的公信力更加低下,這便陷入了一個惡性循環。那麼這個循環產生的危害將給我們的國家造成多大的損害,政府將來有何面目對待百姓的追討。 

  現在,是做實事的時候了。健全我們的舉報制度,健全我們的法律,以真切的行動去彌補我們已經失去了的重要東西——公信力。不然,人民很生氣,後果很嚴重。 


  四,他們需要的是最恰當的教育方式

  初中二年級的一位物理老師在課堂上被14歲的女學生阿琴(化名)在背上寫上“***”時竟不知曉,繼續穿著這件寫有“***”的衣服上課。最終,這位女生被學校“開除”。(南海網4月14日消息) 

  初看此報道,覺得學校不該給出如此重的懲罰,以這麼一小事就開除學生。可是細看下來,發現阿琴曾經在這學校犯過嚴重錯誤,才轉學兩年後又轉回來讀書的。並且本學期阿琴也已經犯過3次錯誤了。從她與記者的對話來看也能看到,她的確是個相當頑劣的孩子。 

  學校的這個過重的懲罰自然源於平日的積澱,而這次還損及師長的威嚴。何況學校給了她很多機會,就是叫她爸爸中午過來而她爸爸卻死不過來,跑去修路了,遲到了大半天,下午六點才過來道歉。 

  中國一直都是把教師這個職位無限的拔高,讓老師在小學生的眼中往往成了不食人間煙火的聖人。當年就因為覺得老師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所以我初中借了老師的錢我都沒好意思還,怕羞辱了她們,但沒兩年就發現原來她們買菜也要為五毛錢的小菜講價的。我前兩年才結上的親戚就是小學教師,她倒是廢寢忘食,不食人間煙火的榜樣,當她搓上麻將的時候,沒人逼她的話她可能還真得一直搓到天荒地老。 

  額,跑題了,拉回來。阿琴一頑劣,二損及師長威嚴,三不守時再次損失師長威嚴,想逃此劫的確是難羅。 

  想想阿琴這次被炒之後(我初中的時候也有不少同學被這樣炒,不過一般說轉學,勸退的,據說是因為說開除是違法的),只能再跑去海口某某學校了。頑劣的孩子父母一般還是得自己已經教不好了,可能會把她扔到重點學校,讓老師嚴加管教什麼的。雖然她父母是四川來的臨時工,家底應該豐厚不了,但一切為了孩子,省吃儉用也得花大錢上。想當年我就在一個管理非常嚴格的重點中學讀書,考上了大學。然後我的兩個表弟先後也高價進了這個學校,不服管理,現在一個初二被學校勸退後當混混去了,另一個在父親的棍子的陰影下勉強讀完初中,混到技校,成為混混的後備軍。有時我在想,如果我那個表弟沒有去到這重點學校說不得還能讀完初中呢。 

  又扯遠了,再回說阿琴。阿琴如果轉到本地學校,以阿琴的人格魅力,肯定去了不用多久就會讓老師和同學們記住她的頑劣,然後她就帶上了個標簽。被迫轉校的學生,其實都是帶著“壞”的標簽的,特別是在市重點省重點什麼的,這個標簽更加明顯,老師的眼裡可能還會帶著歧視的色彩。而這個標簽,首先是自己給自己帶上的,然後破罐子破摔,盡情展示英雄或巾幗本色。再之後,不是繼續換校直到換回老家四川的學校就是輟學上街當混混或打工。轉校對一個學生會有多大的影響,很多老師,校長們是沒有考慮到的。他們更多想到的大概是快點把那顆在他眼裡的老鼠屎弄走。 

  一個無心向好的學生是很難主動浪子回頭的,到這個份上她的父母也已經很難管好教好她了。除非她能遇上一個非常非常好的老師,讓她衷心佩服,自動好好學習天天向上。不過有這個幾率的話她不如買彩票去中個五百萬算了。中國的“聖人”,多是用來自我意淫的。 

  繼續跑題到我的初中。那時宿舍有一人,長得那個帥啊,惹得女生瘋狂者無數。他不好學習,不知是不是因為教英語的班主任凶得離譜。但到了初三,他遇上了位出生東北的物理老師,五十來歲的老大媽了,講話豪爽,心思又溫柔細膩,手把手得輔導每一個學生。我的這位同寢被這,用廣東話來說就是,灰常灰常好的大媽感化了,在物理這科上一發不可收拾,高三物理單課第一都是他的,把所有人都嚇倒了。當時我排全班前十,但電路圖什麼的都是他手把手教會的。後來他考上了高中,如果不是物理,大概只能混技校。其實我沒覺得這老師怎麼好,但她的確感化了他的心,而這樣頑劣的人往往是聰明人,所以稍加努力,成果很快出來的。 

  希望阿琴能夠像我這位曾經的同寢,遇上能夠感化她們為自己圍上的厚厚的盔甲,觸摸到她心底那片最柔軟的地方的老師。但我更希望,所有像阿琴這樣的人,不是靠那微小又不確定的幾率來改變自己的一生,而是因為我們普通的老師,也學會了以最恰當的方式,來關懷、教育他們,能夠感化他們。他們需要的不是不負責任的開除,而是負責任的最恰當的教育方式。 


  五,先把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做好

  4月9日,貴州習水嫖娼幼女案庭審結束。宣判的日子還沒有到,最終定論並未出爐。然則關於此案罪名的爭議已經漫天飛舞(人民網4月12日報道)。 

  公職人員集體嫖娼幼女的行為惡劣,對社會危害嚴重,再加上公務員群體本身已經帶上了某種顔色,因而社會抱有嚴懲此案件的公職人員的心理也很自然。可是習水習水縣檢察院並未達到大眾的期許,以最高量刑較低(十五年)的“嫖娼幼女案”提起公訴而不是最高刑罰可到死刑的強姦罪。而檢察院陳姓檢察長的嫖娼幼女罪的量刑起點高的說法是經不起推敲的敷衍。回想案件偵破的過程的曲折,如果沒有市委的批示也許我們無法看到今日的開庭,那也不難想象後方有一個勢力在影響著整個事件。又有言論道這是當地政府為了降低本次事件的影響,從而降低對政府形象的損害,因而影響法院對此做出判決。 

  在筆者看來,這些可能性不是沒有。但這爭議首先源於法律條文。歸本溯源,我們首先該著手的是法律。 

  嫖娼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條文為:“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罪所侵犯的是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奸淫幼女罪在新修訂後的刑法中部再是單獨的罪名,而是屬於強姦罪,但在司法實踐中依然會以此罪名提起公訴。其侵害的客體是幼女的身心健康。注意,嫖娼幼女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而奸淫幼女罪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 

  這兩罪名的主體,客體,主觀條件都非常相似,主要的區別在於客觀條件,幼女是否在賣淫。可問題也就在這裡。當一個嫖客明知對方是幼女依然進行了嫖娼行為後,他是犯了嫖娼幼女罪,同時他的行為也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條件。我國法律規定,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其它手段,也不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是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奸淫幼女罪。這樣,兩個罪名本身就重合了。另外僅從法理上來講,在嫖娼活動中是否行使了暴力、脅迫手段,幼女本身是否自願賣淫,這一系列條件的設立其實都與強姦罪本身構成了衝突。也因此,“嫖娼幼女罪”這法律條文存在的合理性是值得爭議的。 

  嫖娼幼女罪的設立源於司法實踐中,有不少嫖客所嫖宿的對象,雖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但大多數從事賣淫的幼女身心發育都比較成熟,往往使人從體貌特征上判斷不出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以強姦罪論處,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不利於犯罪分子認罪服判(蘇惠漁《刑法學》)。此罪名最初的目的是為了便於司法實踐,但其在今天所遭受的質疑恰恰源於在此罪在司法實踐中所產生的司法定性的彈性空間。法官在定罪方面的應用權利更大,而中國法院不獨立的情況也讓這種應用因某些因素的影響而放大。究其根本,導致本次司法實踐的混亂正是源於這項罪名在法理和邏輯概念上的混亂,將強姦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這兩個在法理上不應該交集的概念交叉攪渾在一起。而這,也源於立法者在立法中的不嚴謹。貴州習水這個小縣城又給了中國法學界乃至中國法律一次辛辣的諷刺。 

  法院對嫌疑人進行審判,依據的是法律條文。然而我們的在法律上就出現了問題,司法實踐的混亂自然來了,大眾的爭議自然來了,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也在陰暗中窺視著。 

  如果我們在法律條文上做得足夠好了,那麼接下來的一切都不再容易出現,即使出現了,依據著良好的法律文本,我們也有足夠的能力去解決問題。 

現實裡有許多問題我們刨根問底,歸結到體制上的時候往往便是無法解決的時候。如果我們把這個問題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做好了,從這個無懈可擊的基本點出發,一點一點地改變我們體制上的弊端,我們的問題也就能朝一個更加良好的方向邁進。千萬不要像這個“嫖娼幼女罪”,本身存在合理性都遭到質疑,又如何保障其它呢? 


  六,三管齊下,讓明星代言不再隨便

  日前,王剛、張鐵林、範偉分別以百萬價格代言的3家商業網站均被央視曝光涉嫌詐騙,作為代言人的3人遭到口誅筆伐。4月22日,身陷“代言門”的範偉在博客上正式道歉。(京華時報4月23日) 

  三鹿奶粉轟轟烈烈地倒地,其眾多明星代言人在民眾的口誅筆伐之下也是臉上無光。乃至今日,這演技名氣耀眼的“鐵三角”竟集體倒在了“代言門”中,可見其威力之強,不容小覷。作為新一屆“代言門”掌門人之一,範偉在民眾輿論的壓力下不得不道歉。而這道歉,也是深陷“代言門”的眾明星的最後的法寶。此寶一祭,明星們立馬抽身,所犯之事逐漸不了了之。於是乎,此等事件此起彼伏,層出不窮。 

  面對這斷不了根的“掌門人”,我們除了一再地譴責,還能不能做出更好的辦法來阻止呢?明星們之所以不吸取前人的教訓,前赴後繼地擔任“掌門人”,無非一點:高額的回報與幾乎為零的代價。看“鐵三角”,大陸最出色的影視明星,坐攬百萬費用代言。此事一出,他們只需態度誠懇一點地到個歉,依舊大戲照拍,廣告照接,收視不降,收入不減。儘管深陷“代言門”,但範偉在新片《南京!南京!》中因表演出彩,人氣高漲,哪裡需要付出代價呢? 

  想想在三鹿事件前,陷落“代言門”的明星們幾乎連真誠道歉的代價也不必付出;今天的“掌門人”至少還得表表態,顯示誠懇,否則自己的衣食父母不依不饒。明星們有這樣的“進步”並不能說他們的道德水平上升了,更多的是因為我們這些在底下為娛樂圈這個行業買單的普通大眾開始提出了要求。懾於我們言論的壓力,如果不做出點什麼,他們開始需要付出代價了。畢竟他們是沒有辦法離開我們生存的,沒有粉絲,明星就不是明星。 

  可這總歸不具有非常好的約束力。我們沒有辦法統一步調,把他們從明星這一高台上拉下來。我們無法直接決定他們的收入,影響他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們需要有一個具有約束力的規章或公約,由娛樂圈人共同制定,要求明星代言或拍廣告時得對產品質量負責,得對自己的粉絲負責,得對社會負責。否則,明星們將失去自身的名譽,失去他們的粉絲,失去娛樂圈的信任,進而失去作為明星的一切。 

  再者,我們還需要立法來規範明星代言。以國家強制力來規範、約束、監督他們,這將是最有威懾力的。試問在民眾輿論的壓力,娛樂圈的公約,國家法律的約束監督之下,他們如何敢冒著如此大的代價來隨便代言產品呢?人人都是趨利避害的,當他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巨大代價的時候,他就得深思熟慮了。 

  公民要求明星為代言產品負責的共識是需要慢慢養成的,我們也能看到這方面的進步。而娛樂圈的公約和法律條文,目前我們還看不到一點出現的曙光。為了防止劣質產品在明星們的光輝下四處肆虐,有關人員和部門該迅速行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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