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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司法解釋
http://www.CRNTT.com   2022-11-15 16:23:51


  中評社北京11月15日電/據央視新聞報導,為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便利當事人訴訟,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進一步下沉至中基層人民法院,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額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經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個或數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

  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一、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以來陸續發布過相關司法解釋和通知,此次再次就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制定司法解釋,能否簡要介紹一下相關背景、起草經過和重要意義?

  黨的二十大提出,要加強涉外領域立法,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法治。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制度是涉外程序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便利當事人訴訟,進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具有重大意義。

  早在2002年2月,為應對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涉外民商事審判面臨的形勢任務,我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5號文),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作出調整,將以往分散由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數收案較多、審判力量較強的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隨著涉外民商事審判的實際需求,我院又於2004年出台《關於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法〔2004〕265號文)、於2017年出台《關於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號文),適時調整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實施二十餘年來,形成了以“特定管轄法院、專門審判機構、專業審判人員”為特徵的涉外民商事審判格局,培養造就了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涉外法官隊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質量明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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