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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內涵及其實現路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9:26:37  


 

  二、“和平協議”的內涵
  
  從憲制性協議的角度,明確“和平協議”的內涵,應當把握以下兩點:第一,“和平協議”內涵的確定,應以兩岸在現階段能夠形成的基本政治共識為基礎,保證“和平協議”始終以追求國家統一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方向;第二,“和平協議”在劃定必要政治底線的前提下,應當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保留開放性,允許兩岸以協商的方式共同尋求兩岸未來可能的共處模式和發展模式。因此,對“和平協議”內涵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是“和平協議”的邏輯起點

  “同族不戰”和“族內和平”,是兩岸簽署“和平協議”的民族倫理基礎。儘管兩岸在“國家”認同的問題上存在著不同認知,但兩岸主流群體都認同“中華民族”。中共十七大報告和中共十八大報告都使用了“血脈相連的命運共同體”的表述,闡明兩岸民眾之間因共同的風俗、血緣、歷史記憶、語言和文化所結成的歷史性聯繫。2008年馬英九在其第一任台灣地區領導人的就業典禮上也提出:“兩岸人民同屬一個中華民族”的主張。這一主張在胡錦濤同志2008年12月31日的重要講話和中共十八大報告上,以“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的方式獲得大陸的回應,成為兩岸之間在民族認同上的共識。基於對“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的“中華民族認同”,兩岸對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都有著歷史性責任,因而也都負有結束中華民族內部敵對狀態的歷史性任務。因此,從民族倫理的角度,對於中華民族認同的共同認知,天然地要求兩岸達成“和平協議”,“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構成“和平協議”的邏輯起點。

  以“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作為“和平協議”的邏輯起點,主要是考慮“和平協議”對於維護中華民族族內和平與團結的作用、“中華民族”一詞作為政治話語的包容性、台灣地區內部政治局勢等因素,並不意味著對於“中國”符號的否定。“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是“一個中國”的話語在民族層次上的體現,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作為“和平協議”的邏輯起點,不應被解釋為對“一個中國”話語的放棄或修正。

  (二)“一個中國”框架是“和平協議”的政治基礎
  
  “和平協議”是兩岸交往的階段性協議,並不是“統一協議”。這一點已經獲得兩岸絕大多數人士的認同。“和平協議”構想的提出,暗示了國家最終統一的長期性和艱巨性。然而,“和平協議”的階段性並不能排除兩岸統一的政治指向, 更不意味著“和平協議”在“中華民族認同”的邏輯起點上,對兩岸關係未來的發展有著包括“台灣獨立”和“兩個中國”在內可能的預期。因此,“一個中國”框架對於“和平協議”而言有著重要的意義。

  “和平協議”並不是無原則的“和平”,而是在兩岸承認“一個中國”(“一中”)或其替代形式(“九二共識”)基礎上的“和平”。“中華民族認同”的邏輯起點並不能對抗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國家根本利益。只有台灣方面認同“一中”,兩岸才有和平可言。對於“和平協議”而言,對於“一中”的需求是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在原則性的一面,“和平協議”必須堅持和體現“一個中國”的特征和表述,並以“一中”作為選擇和排除“和平協議”具體內容的標準;而在靈活性的一面,兩岸在“和平協議”的談判過程中,又必須兼顧各自的重大關切和核心利益,照顧對方的政治情感,盡可能包容不與“一中”相抵觸的各類表述與制度安排。在有關“一中”的諸多表述中,“一個中國”框架的提法,在2012年後逐漸取代過去的“一個中國”原則,成為大陸對台表述的新核心。“一個中國”框架較之“一個中國”前提、“一個中國”原則等提法,具有更強的包容性和法理意涵,為兩岸關係預留了更大的發展空間。“一個中國”框架是符合“和平協議”對於“一中”表述需求的最佳選擇,構成“和平協議”的政治基礎。兩岸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有簽署“和平協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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