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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內涵及其實現路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9:26:37  


 

  基於上述考慮,兩岸在實現“和平協議”的過程中,應當拋棄秘密政治的思維,建立兩岸公民參與機制,確認和保障兩岸民眾對於“和平協議”談判過程和文本起草情況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允許兩岸民眾或民意代表以適當的方式參與“和平協議”的談判過程,使“和平協議”能夠真正體現兩岸民眾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三)“和平協議”實現的法律技術:兩岸協議法律技術的完善

  “和平協議”並非是兩岸所首創。一些國家武裝衝突的雙方以及1950年代中央政府與西藏地方當局都曾經簽署過類似於“和平協議”的文件。然而,在正處於政治對立的兩岸間制定“和平協議”,並以之成為具有憲制性地位和作用的協議,不僅在兩岸範圍內從未出現,在中國乃至世界範圍內,都尚無先例。除了兩岸通過多層次交往增進互信、積累共識外,實現“和平協議”,還需要文本起草、制度設計和協議實施的各項法律技術。在此方面,兩岸協議制定與實施過程中的法律技術,為“和平協議”的實現提供了有益經驗。

  兩岸協議是目前調整和規範兩岸交往關係的主要規範性文件。根據本文的定位,“和平協議”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憲制性協議,與兩岸協議的關係類似於域內法中憲法與法律的關係。兩岸協議目前已經累積了足夠的數量,形成覆蓋兩岸經濟社會交往諸多方面的規範集合。自2008年起,兩岸透過兩會框架,在兩岸協議的制度設計技術、實施技術和文本語言技術等法律技術方面,都獲得較大的提升與進步,協議文本的規範性和可適用性都獲得了提高。兩岸協議在實施過程中遭遇的兩岸各自域內接受兩岸協議的方式、兩岸公權力機關參與兩岸協議的聯繫機制、兩岸各自域內的法律與兩岸協議的銜接等問題,兩會框架都給予了積極應對,兩岸協議在實踐中逐漸從兩岸共同願景的文本化,轉化為真正具有法律效果的規範。兩岸協議法律技術的不斷完善,為“和平協議”的制度設計、文本起草以及和兩岸各自域內法的銜接,提供了重要參照。

  (四)“和平協議”實現的制度平台:兩岸政治性談判的實施
  
  “和平協議”不是兩岸各自單方面的獨白,而是體現兩岸共同意志的共識。兩岸形成共識的過程,根據兩岸協議的經驗,主要體現為兩岸談判。由於“和平協議”的憲制性地位與作用,兩岸有關“和平協議”的談判不同於兩岸透過兩會框架的事務性商談,而是政治性談判。因此,兩岸實現“和平協議”的制度平台,有賴於兩岸政治性談判的實施。對於兩岸政治性談判的實施,本文認為主要有談判的主體選擇、議題安排和程序設計。

  第一,主體選擇問題。“和平協議”的談判主體,涉及到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敏感問題。由於“和平協議”的任務之一是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因而在談判階段,沒有必要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作出明確界定,而應交由兩岸在談判過程中解決,防止這一敏感問題干擾甚至阻礙兩岸政治性談判的開展。因此,兩岸政治性談判主體的選擇,不妨沿用兩岸在事務性商談中的兩會框架,由兩岸分別授權海協會和海基會,以民間團體的名義開展政治性談判。在“和平協議”正式文本署名時,也可以沿用兩岸協議的做法,由兩會作為兩岸的代表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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