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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廣益千錘百煉 物權立法終見正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4 08:15:46  



一、物權立法一波三折 醞釀十四載審議七次

1、審議次數史上少有 立法周折彰顯法理誤區
  3月1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作了《物權法》草案審議結果報告。經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對草案作了60多處修改。正是由于要對《物權法》草案和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進行審議,本次全國人大會議較往年延期兩天。兩法都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著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兩法的制定被普遍認爲是中國法制進程的重要一步。(北京《瞭望》周刊)

  今年中國兩會的重點,在于物權法的審議和通過。物權法已經爭論多年,樓梯聲響得很,這一次“看見人下來”似乎應該順理成章。經過數年來的多次修改,現在交付人大全會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實際上已經越來越保守;據說,其中稍微有點兒爭論的內容都被删除了。這個做法,爲的是平息爭議,也讓人看到中國對通過這部法律的急迫心情。因爲有沒有這部被稱爲市場經濟基本法的法律,結果大不相同,這部法律與其通不過,不如先通過了再說,于是,這就注定了物權法的命運——不斷修改。可以預見,即便本次人大全會順利通過了這部法律,在未來一段很長的時間裏,物權法都會被不斷地修改。(德國之聲網)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鞏獻田2005年8月曾撰文公開質疑:《物權法》是一部“背離社會主義原則,開歷史倒車”的草案,幷公開質問有關建議“姓社姓資”。結果,2006年3月的人大會議,意外地沒有審議這個草案。(香港中評社)

  物權法的周折,反映了國人在幾個簡單的法理上的誤區:其一,“公私平等保護”違反憲法嗎?一種强烈論調是,在憲法和民法通則都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的時候,物權法却規定要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産進行平等保護,而沒有明確要優先保護國家財産顯然違憲。但不應該忘記,憲法同時也確認了中國實施多種經濟形式幷存的經濟制度,這就爲物權法旗幟鮮明地保護其他形式的財産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北京新華網)

  其二,物權法能解决貧富不均問題嗎?貧富不均問題,顯然不能僅指望依靠物權法來解决。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財産,窮人哪怕只有一根討飯棍,物權法要保護;百萬富翁,只要他是合法所得,物權法也要保護。至于如何識別是否合法所得,這不是應由物權法來解决的問題。(英國BBC網)

  其三,物權法姓資姓社問題是關鍵嗎?北大法學院教授鞏獻田在一封題爲《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的公開信中,反對《物權法(草案)》中“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産平等保護”的條款。鞏獻田身屬資深的專業法學界人士,但這封公開信通篇幾乎沒有使用任何法學語言,反而充斥著“文革”式的政治大批判口號,比如“背離馬克思主義基本立場和原則”、“社會主義的東西基本沒有”等等。(湖南紅網)

2、始終强調中國特色 物權法地位僅次于憲法
  物權法是規範財産關係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表示,物權法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在中國的地位僅次于憲法,是落實憲法當中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合法財産權和繼承權最直接的法律。(新加坡《聯合早報》)

  據觀察,《物權法》草案向“中國特色”方向做出重大修改,突出六個原則:

  其一,堅持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原則。力求全面準確地體現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幷貫穿于物權法立法工作的始終;其二,堅持保護國有資産原則。針對當前社會上對國有資産流失的關注,强化對國有資産保護;其三,堅持保護農民利益原則。全面準確地體現現階段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其四,堅持民生原則。草案重點規範了現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範的、群衆最爲關注的問題;其五,堅持社會主義政治原則。修改《物權法》草案過程中,始終强調物權法的政治方向,强調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强調一切從實際出發;其六,堅持黨和人民意志統一原則。修改後的草案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符合國情和實際。(香港中評社)

3、物權法堪稱里程碑 標志中國改革無法回頭
  雖然即將出臺的物權法幷非一部完善、完備的法律,但這部法律誕生對于正在日益發展的中國來說,却有著劃時代的意義。英國路透社認爲,“《物權法》草案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它將加强對私有財産的保護,禁止非法侵占公私財産。日本《每日新聞》指出,該法旨在確立“中國特色民主政治”。日本《讀賣新聞》認爲,中國“《物權法》草案,宗旨是加速民間經濟發展,同時建立法律制度保護失去土地和家園的民衆,以促進社會穩定。”(德國之聲網)

  美國《國際先驅論壇報》指出,“中國領導人認爲,《物權法》草案對于中國未來的繁榮至關重要,因爲私有企業在國家經濟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中國經濟季刊》總編輯亞瑟•R•克羅勃說,《物權法》意味著中國在改革過程中已經到了無法回頭的階段。(美國《紐約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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